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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請求項沒寫關鍵效果會怎樣?十字弓專利舉發案例解析|律聯宏鼎

說明書寫了效果,請求項沒寫,專利還是保不住嗎? 一句話回答:第109127583號『十字弓上箭裝置』發明專利,說明書寫明彈壓件裝於內壁可自動頂開彈片、免用手操作,但請求項僅記載裝置位置,未寫此效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專訴字第40號判決認定效果不能讀入請求項,與前案僅屬簡單變更不具進步性,智慧局撤銷請求項1至7。 這個十字弓專利案發生了什麼事? 發明人設計十字弓裝箭裝置,把彈壓件從傳統位置改裝到箭匣槽道內壁,使用者插箭時箭尾會自動頂開彈片,不需要再用手扳開彈簧片。這個操作上的巧思寫進了說明書內文和圖式,但沒有寫進請求項。 幾年後,對手對這件專利提起舉發。智慧局審查後撤銷請求項1到7,發明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專訴字第40號行政判決(113年5月30日)維持撤銷結果,本案於115年8月被智慧局收錄進專利行政判決雙月刊。 為什麼法院不採認說明書裡寫的效果? 法律上,專利的保護範圍以請求項記載的文字為準,說明書和圖式只是用來輔助解釋請求項,不能把說明書裡寫的效果直接讀進請求項裡。這件案子的請求項只寫『彈壓件組裝於該置箭槽道的內壁』,完全沒有出現『不需以手操作』這句話,法院因此認定這個效果在法律上不存在,無法拿來主張這件發明和前案不同。 請求項和前案差在哪裡? 前案的彈壓件裝在箭匣槽道後方的上端壁,這件專利的彈壓件裝在內壁,兩者位置看起來只差一點點。法院認為,光是把零件位置從上端壁移到內壁,是同行想得到的簡單變更,如果沒有在請求項裡寫出因此產生的操作差異,就無法證明這件發明有超越前案的技術貢獻,因此被認定不具進步性。 前案與系爭專利的差異 前案 系爭專利 彈壓件裝在槽道後方上端壁 彈壓件裝在槽道內壁 插箭仍需用手操作 說明書記載插箭時自動頂開彈片、免用手操作 此操作差異未寫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請求項僅記載位置,未記載操作效果 法院認定位置變更屬簡單變更 結果不具進步性,請求項1至7遭撤銷 發明人當初可以怎麼寫才安全? 專利工程師在撰寫請求項前,通常會先確認這項發明跟既有技術的差異,究竟只是結構位置不同,還是會因此產生操作上或功能上的實質差異。如果答案是後者,這個差異就應該直接寫進請求項的文字裡,而不是只留在說明書的實施例或圖式說明中,否則舉發審查和訴訟時都無法主張。 專利被舉發撤銷後還能補救嗎? 這件案子智慧局撤銷請求項1至7,發明人提起行政訴訟後仍然敗訴,顯示請求項一旦確定,日後很難靠訴訟階段補回沒寫進去的技術特徵。比較務實的做法是在申請階段就把請求項寫得夠完整,撰寫前先釐清技術差異、評估是否需要分層次撰寫附屬項,降低被舉發就整件動搖的風險。 常見問題 說明書寫了效果,請求項沒寫,法院會採認嗎? 不會。本案法院明確認定說明書與圖式記載的效果不能讀入請求項,請求項沒寫到的技術特徵,在舉發審查與訴訟中都無法主張。 這件十字弓專利案最後結果如何? 智慧局撤銷請求項1至7,發明人提起行政訴訟仍遭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專訴字第40號判決駁回,判決日113年5月30日。 什麼是簡單變更,為什麼會導致不具進步性? 本案法院認定彈壓件從槽道上端壁改裝到內壁,只是位置上的簡單變更,同行想得到,若請求項未記載因此產生的操作差異,就難以證明有超越前案的技術貢獻。 專利請求項和說明書的功能有什麼不同? 請求項是法律上實際受保護的文字範圍,說明書和圖式只是用來解釋請求項,不能把說明書裡才有、請求項沒寫的效果拿來主張權利範圍。 發明人該如何避免請求項沒寫到關鍵技術特徵? 撰寫前先釐清與既有技術的差異是結構還是操作上的,並把能形成實質差異的技術特徵明確寫進請求項文字,而不是只留在說明書內文。 律聯宏鼎商標專利聯合事務所|20年商標專利規劃師|google五星好評服務商|排行前10大商標電子案件送件量|亞馬遜海外商標服務商|免費預查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案情況請洽專業人員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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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專利優惠期案例解析12個月如何救回被撤銷專利|律聯宏鼎

專利優惠期不是自動生效:一件機車霧燈新型專利的撤銷與救回案例 一句話回答:一件機車外掛式霧燈新型專利,因申請前8個月已在露天拍賣上架銷售,被舉發人提出網頁證據,智慧局認定請求項1至8全部舉發成立應予撤銷。專利權人主張該次公開是自己授權開設的賣場所為,應適用12個月優惠期,但補交的授權證明書日期兜不攏,智慧局不採信。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專訴字第38號判決(113年2月1日)依法院調查拍賣帳號後台資料與親屬關係,認定授權關係真實、公開確實出於專利權人本意,且在12個月優惠期內申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專利權才得以保留。 這個案子實際發生了什麼事? 系爭新型專利「車輛之外掛式燈具」於108年9月12日申請。舉發人提出露天拍賣賣家帳號刊登的商品網頁作為證據,標示該商品於108年1月6日已對外販售,時間點落在專利申請日之前。 智慧局審查後認定這個網頁構成申請前已公開的先前技術,使系爭專利喪失新穎性,請求項1至8全部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訴願也遭駁回。 為什麼智慧局一開始判定撤銷專利? 專利權人主張那個拍賣賣場其實是自己授權他人開設,等於是自己本意下的公開,應該適用新穎性喪失例外的優惠期保護,而不是拿來打掉自己的專利。 問題出在補交的授權證明書:文件所載的日期與商號實際成立時間對不上,而且是舉發案提出之後才補簽的,智慧局認為這份文件不具證明力,不予採信,仍維持撤銷。 法院後來為什麼把專利救回來? 案件進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專訴字第38號,113年2月1日判決),法院沒有只看那張補簽的證明書,而是調查了拍賣帳號後台的會員個人資料,以及相關商號、公司的負責人身分。 查核結果顯示,拍賣帳號登記的就是專利權人本人,而授權經營的商號負責人是他的父親,另一家公司的負責人則是他姻親的父親。法院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第154條第2項,認定授權關係是真實存在的,那次公開確實出於專利權人本意,因此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這裡講的優惠期到底是什麼、多久? 優惠期是指申請人自己先把技術內容公開(例如上架銷售、參展),只要在法定期間內送件申請,這次自己造成的公開不會被拿來否定該專利的新穎性或進步性。 本案依108年11月1日施行的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優惠期為12個月。系爭專利從108年1月6日公開到同年9月12日申請,間隔約8個月,落在12個月優惠期範圍內,這也是法院認定可以適用優惠期的前提。 不過優惠期不是自動套用,前提是申請人必須證明那次公開確實是自己或經自己同意的行為所造成,而不是第三人未經同意擅自公開。 優惠期救得回來與救不回來的差別 情況 結果 公開時間在申請日前12個月內,且能證明公開出於本人同意 可適用優惠期,該次公開不構成先前技術 公開時間超過申請日前12個月 超過優惠期,無法排除,仍可能喪失新穎性 授權文件在舉發後才臨時補簽,日期兜不攏 文件證明力不足,可能不被採信 能提出帳號後台資料、親屬或授權關係等客觀紀錄佐證 即使文件本身有瑕疵,仍有機會透過其他證據補強 自己先上架試水溫,要留下哪些證據? 本案最終能翻案,靠的是拍賣帳號後台的會員資料與授權人之間的親屬關係,這些都是公開當下就存在、而不是事後補做的客觀紀錄。 如果技術已經先上架銷售、參展或曝光,建議在公開的當下就同步保留:公開的確切日期與版本、授權他人使用或銷售的書面文件(簽署日期要真實)、帳號或平台後台資料等能證明「這次公開是誰做的、經誰同意」的紀錄,而不是等到被舉發才回頭尋找。 常見問題 新型專利的優惠期是幾個月? 本案依108年11月1日施行的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優惠期為12個月,申請人須在自己公開後12個月內送件申請才能適用。 自己上架賣東西算不算公開,會不會影響專利? 會。只要是標價陳列、對外銷售,就構成公開。若申請人沒有在優惠期內申請,這個公開可能被拿來否定該技術的新穎性。 授權別人去賣,算誰做的公開? 本案法院認定,只要授權關係真實存在,經授權人公開販售仍視為專利權人本意下的公開,可以適用優惠期,但授權關係需要有可查核的證據支持。 專利已經被舉發撤銷,還有機會救回來嗎? 有機會,但要看能否提出有效證據。本案專利權人靠拍賣帳號後台資料與親屬關係等客觀紀錄,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優惠期的授權證明文件要注意什麼? 文件記載的日期必須與實際情況相符,且最好在公開當下就存在,不要等到被舉發後才臨時補簽,否則可能像本案一樣不被採信。 律聯宏鼎商標專利聯合事務所|20年商標專利規劃師|google五星好評服務商|排行前10大商標電子案件送件量|亞馬遜海外商標服務商|免費預查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案情況請洽專業人員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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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加縮寫還是撞名近似核駁案例解析|律聯宏鼎

商標前面加自家縮寫,還是被判近似?法院怎麼看 一句話回答:商標是否近似,不是看申請人自己覺得整串文字不一樣,而是看消費者實際會記住哪一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5年度行商訴字第13號判決(2026年7月2日)指出,「XS ELITE」申請人雖在前方加上使用二十幾年的縮寫「XS」,但消費者真正記憶、產生識別作用的是「ELITE」,與已註冊之「elite一禮莊園」「Elite Bakery一禮烘焙」最顯著部分相同,構成近似,核駁處分維持,業者敗訴。 商標前面加自家縮寫,就能避開近似嗎? 很多品牌主以為,只要在別人已經用過的字前面加上自己的公司縮寫或換個排列組合,就等於做出一個全新的商標。但智慧局和法院審查近似與否,看的不是申請人自己覺得整串文字長得不一樣,而是消費者看到商標後,實際上會記住哪一塊、靠哪一塊來辨認品牌。 本案業者將用了二十幾年的「XS」放在商標最前面,申請「XS ELITE」用於包裝水、果汁、汽水,主張整體圖樣與已註冊商標不同。但法院認定,XS不具特定含義、不易留下印象,消費者真正記住並用來區分品牌的,是後面的「ELITE」。 法院怎麼判斷消費者記住的是哪個部分? 判決理由指出,商標近似與否要看「主要識別部分」,也就是消費者看過商標、隔了一段時間後,腦海裡還留著的那一塊文字或圖樣。不具特定含義、單純作為前綴的縮寫字,通常不容易成為消費者記憶的重點。 本案中,「ELITE」是「XS ELITE」裡最容易被唸出來、記下來的部分,而對照商標「elite一禮莊園」「Elite Bakery一禮烘焙」裡最顯著的同樣是「elite」,讀音也與「一禮」相近。兩者最容易被記住的那一塊重疊,法院因此認定構成近似,核駁處分維持。 哪些商標組合容易出現同樣的問題? 這個爭點不只出現在飲料業,凡是把自家公司縮寫、英文字首放在商標最前面,後面接上一個市場上已經有人用過的單字,都可能面臨同樣的審查結果。縮寫字如果不具特定含義,很容易在近似判斷裡被忽略,真正被拿來比對的是後面那個有意義、好記的字。 送件前先確認商標裡哪一塊才是消費者會記住、會用來區分品牌的主力文字,再去查這一塊有沒有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類別註冊過,是避免同樣結果的關鍵步驟。 商標組合方式與近似風險的簡單對照 商標組合情境 近似風險 自家縮寫+已被他人註冊的常見英文單字 風險較高,常見字容易被視為主要識別部分 自家縮寫+自創、無人使用過的文字或圖形 風險相對較低,但仍需個案查詢比對 整段文字都是自創複合字,無明顯單一常見詞彙 較不易被拆解比對,風險相對較低 縮寫置於前方,但後方單字與他牌已註冊商標讀音相近 即使商品類別不同,仍可能因類似商品被認定近似 送件前可以怎麼降低這類近似風險? 在送件前,先把商標拆成幾個部分,個別判斷哪一塊才是消費者會記住、會拿來辨認品牌的主力文字,再針對那一塊去查詢是否已有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類別註冊過,可以提早發現本案類似的爭點。 如果查到有近似風險,可以評估調整商標設計、更換主力文字,或是重新規劃指定使用的商品類別,而不是直接送件等審查結果出爐才知道答案。 常見問題 商標前面加自己公司的縮寫,就不算跟別人的商標一樣嗎? 不一定。智慧局和法院判斷近似,看的是消費者會記住商標裡哪一塊文字,如果縮寫不具特定含義、不容易被記住,後面的主力文字跟別人已註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仍可能被認定近似。 商標近似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主要看消費者實際會記住、用來辨認品牌的那一部分文字或圖樣是否與他人已註冊商標相同或相近,而不是看申請人自己覺得整串文字是否不同。 不同商品類別,商標還會被判近似嗎? 會。本案申請商標用於包裝水、果汁、汽水,對照商標用於咖啡、茶飲,類別不同,但因商品性質類似、消費族群重疊,仍可能被認定構成近似。 商標被核駁後,業者提起行政訴訟能翻盤嗎? 不一定。本案業者不服核駁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整體圖樣不同,但法院仍認定主要識別部分近似,判決核駁處分維持、業者敗訴。 送件前要怎麼避免商標被判近似? 可以先拆解商標找出消費者會記住的主力文字,針對這部分查詢是否已有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類別註冊過,必要時調整設計或商品類別再送件。 律聯宏鼎商標專利聯合事務所|20年商標專利規劃師|google五星好評服務商|排行前10大商標電子案件送件量|亞馬遜海外商標服務商|免費預查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案情況請洽專業人員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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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說明性名稱不具識別性:首創服務為何申請不到商標|律聯宏鼎

首創服務也申請不到商標?從「台灣寵物信託」案看說明性名稱的識別性問題 一句話回答:一間法律事務所首創台灣的寵物信託服務並與合作金庫推出相關商品,申請將「台灣寵物信託」六字註冊為商標,遭智慧局駁回,提起訴訟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今年6月判決維持不准註冊,理由是該名稱只是直接描述服務內容,消費者無須想像即可理解,屬於說明性文字,不具識別性,整個產業都可能需要使用,不能由單一業者獨占。是不是第一個使用與能否註冊是兩回事。 為什麼「我是第一個做的」不能保證商標能註冊? 很多剛創業的人以為,只要自己是市場上第一個提出這個服務的人,服務名稱就自然是自己的。但商標法保護的是能讓消費者分辨「這是誰家品牌」的標誌,不是保護誰先想出這個詞。 如果名稱只是直接說明你在做什麼,不管是不是第一個使用,都可能被認定不具識別性,無法由單一業者註冊獨占。 法院怎麼判斷一個名字是不是說明文字? 判斷標準是消費者看到這個名稱,是不是不用想像就能直接知道服務內容。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這個名稱通常會被認定為說明性文字,而不是具有識別性的品牌名稱。 因為同一個產業裡的其他業者,可能也需要用類似的文字描述自己提供的服務,所以法律不會讓單一業者獨占這類詞彙。 台灣寵物信託商標申請被駁回的案件發生了什麼事? 素材所述案例中,一間法律事務所首創台灣的寵物信託服務,並與合作金庫推出全台第一個寵物信託商品。這間事務所想把「台灣寵物信託」六個字註冊成商標,智慧局審查後認為該名稱只是描述服務內容,不准註冊。 事務所不服,提起訴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今年6月判決維持不准註冊的結果。因素材未提供正確判決字號,本文暫不標註案號,讀者查證時建議以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系統核對正式字號與日期。 說明性名稱與可能通過的名稱差在哪裡? 不是所有描述性強的名稱都完全沒機會,但純粹說明服務內容、消費者一看就懂的名稱,被認定不具識別性的風險明顯較高。 名稱類型與識別性判斷方向(一般原則說明,非特定案例保證結果) 名稱類型 常見判斷方向 直接描述服務內容,消費者一看就懂在做什麼 容易被認定為說明性文字,不具識別性 與商品或服務沒有直接關聯的自創詞 較可能被認定具有識別性 說明性文字加上顯著圖樣或特殊設計整體呈現 可能透過整體圖樣取得註冊,但文字本身仍可能不具識別性 產業內多數業者都需要用來描述同類服務的詞彙 通常難以由單一業者獨占註冊 怎麼在申請前就先知道名字能不能通過? 與其送件後才發現名稱屬於說明性文字,不如在取名字的階段就先做商標預查,確認這個名稱在同類服務或商品上有沒有識別性疑慮,以及有沒有其他人已經申請或註冊類似名稱。 及早發現問題,才能避免花了申請費用卻等到駁回才處理,也能提早調整命名方向。 常見問題 商標說明性文字是什麼意思? 指名稱只是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務的內容、功能或特性,消費者一看就懂在賣什麼,沒有特別指向某一家業者,所以法律上通常不具識別性,難以獨占註冊。 我是業界第一個使用這個名字的人,商標一定能註冊嗎? 不一定。是不是第一個使用與名稱是否具識別性是兩回事,就算是首創,若名稱本身只是描述服務內容,仍可能被認定不具識別性而遭駁回。 商標被智慧局駁回後還能怎麼做? 可以提訴願或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訴訟,但說明性文字的識別性問題不容易靠補充證據翻轉,建議申請前先做預查評估風險。 商標預查可以確認什麼? 預查可初步判斷名稱是否偏向說明性文字、有沒有識別性疑慮,以及是否與他人已申請或註冊的商標近似,降低送件後被駁回的機率。 商標申請費用送出去但被駁回,錢拿得回來嗎? 官方規費與代理服務費用通常不會因核駁而退還,這也是為什麼建議送件前先確認名稱識別性,避免白白花費申請成本。 律聯宏鼎商標專利聯合事務所|20年商標專利規劃師|google五星好評服務商|排行前10大商標電子案件送件量|亞馬遜海外商標服務商|免費預查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請洽專業人員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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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請求項寫太窄61萬求償歸零案例解析|律聯宏鼎

專利請求項寫太窄怎麼辦?卡扣手機架案61萬求償歸零 一句話回答: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民專訴字第56號判決(2026-07-15)顯示,新型專利「汽車多媒體車機式卡扣手機架」權利人告蝦皮賣家的螢幕式手機架侵權,法院比對後認定對方產品用黏貼片或凹槽夾持固定,與專利的卡扣片固定手段、功能實質不同,均等論不成立,原告之訴駁回,61萬求償歸零。癥結在於請求項把固定方式寫死成單一結構,對手只要改用其他手段達成同樣效果,保護範圍就涵蓋不到,這是撰寫階段該處理的問題,事後打官司很難補救。 這件判決在爭什麼? 原告持有「汽車多媒體車機式卡扣手機架」新型專利,發現有賣家在蝦皮銷售Corolla Cross專用的螢幕式手機架,認為對方產品落入專利的均等範圍,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請求賠償61萬元。 法院把兩造產品拆解比對後認定,原告專利靠的是往外凸的卡扣片插進汽車內裝縫隙固定,被告一款產品用黏貼片黏上去,另一款用凹槽夾住螢幕邊框,固定手段與功能都跟卡扣片實質不同,均等論不成立,原告之訴駁回。 什麼是均等論?為什麼這次不成立? 均等論是指雖然對手產品跟專利的文字寫法不完全一樣,但技術手段、功能、結果實質相同,仍可能被認定侵權,用意是避免對手靠微調文字就規避責任。 但均等論不是萬用保險網,前提是手段、功能、結果都要實質相同。這次法院認為黏貼、凹槽夾持跟卡扣插入縫隙,固定原理根本不同,自然套不進均等的判斷框架,才會判原告敗訴。 請求項寫太窄會有什麼後果? 如果請求項把發明核心限定成單一固定結構,例如只寫「卡扣片」,對手只要換一種能達到相同效果的做法,就可能完全落在專利範圍之外,連均等論都幫不上忙。 撰寫時如果能把固定方式寫成上位概括的用語,涵蓋卡扣、黏貼、夾持、磁吸等多種手段,保護範圍才會跟著發明核心走,而不是被單一樣品綁死。 請求項寫法差異對照 寫法 結果 只寫單一結構(例如卡扣片) 對手換手段就可能不構成侵權 寫成上位概括的固定方式 涵蓋卡扣、黏貼、夾持等多種實施方式 只依樣品照描 容易漏掉發明真正的核心概念 技術核心往外圈地佈局 保護範圍隨核心延伸,較不易被繞過 專利申請時應該注意什麼? 申請前應該先釐清這個發明真正解決的問題是什麼,再盤點還有哪幾種做法能達到同樣效果,而不是照著眼前的樣品把細節寫死。 請求項可以用梯度方式佈局,從上位概括的核心寫法,逐步往下寫出比較具體的實施方式,讓對手不論用哪種手段達成同樣功能,都還在保護範圍之內。 發明、新型、設計申請時程要注意什麼? 發明和新型申請都有12個月的優先權期間,設計專利的優先權與優惠期則是6個月,選錯申請類型或錯過期間,都可能影響後續主張權利的範圍。 三種專利類型的保護標的、審查方式不同,申請前先確認發明的核心屬性適合哪一種類型,再進行撰寫布局,比事後補救更有效。 常見問題 專利請求項寫太窄真的會導致官司輸掉嗎? 會。這件判決就是因為請求項只寫單一固定結構,對手改用其他手段達成同樣效果,法院認定手段功能實質不同,均等論不成立,原告之訴駁回。 均等論是什麼意思?可以保證告贏對手嗎? 均等論是指手段功能結果實質相同也算侵權,但不是保證,若手段實質不同,均等論仍可能不成立,本案即是如此。 專利申請時要怎麼避免請求項寫太窄? 申請前先盤點發明核心與其他可能的實施方式,把關鍵技術寫成上位概括用語,並用請求項梯度佈局多種手段。 發明新型跟設計專利的優先權期間一樣嗎? 不一樣。發明與新型的優先權期間是12個月,設計專利的優先權與優惠期則是6個月。 請求項只照樣品描述會有什麼風險? 容易把發明核心限定成單一結構,對手只要改用其他手段達成同樣效果,就可能完全落在保護範圍之外。 律聯宏鼎商標專利聯合事務所|20年商標專利規劃師|google五星好評服務商|排行前10大商標電子案件送件量|亞馬遜海外商標服務商|免費預查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案情況請洽專業人員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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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被搶註怎麼辦?寬庭著名商標案證據解析|律聯宏鼎

老招牌被搶註商標怎麼辦?從寬庭案看著名商標的證據關鍵 一句話回答:商標被他人近似申請搶註時,能否透過評定程序撤銷對方註冊,法院不看品牌主觀認為自己有多有名,而是看有沒有具體、有日期、能對應商標圖樣的使用證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行商訴字第39號行政判決中,台灣寢具品牌寬庭以會員季刊、單年235萬元印刷費發票、多家媒體專訪、專櫃店招照片為證,成功說服法院認定「KUAN'S LIVING」為著名商標,即使對方主張自己使用的版本加了大小寫與中文並列有差異,法院仍認定不影響消費者辨識,判決寬庭勝訴。 商標被搶註可以怎麼處理?異議跟評定有什麼不同? 商標一旦被他人以近似圖樣申請註冊,權利人可以依情況提出異議或評定,要求撤銷對方的註冊,兩者適用的時機與程序不同,選錯程序可能影響後續救濟的空間。 以寬庭這個案例來說,品牌方選擇的是評定程序,主張自己的商標「KUAN'S LIVING」已經達到著名商標的程度,要求撤銷對方近似商標的註冊,最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行商訴字第39號行政判決支持了寬庭的主張。 什麼是著名商標?法院怎麼認定? 著名商標不是品牌自己覺得有名就算數,而是要提出證據證明相關消費者確實普遍認識這個商標,法院審理時會逐一檢視能不能證明使用的時間、範圍與程度。 在寬庭案中,法院並沒有直接採信品牌方自我描述的知名度,而是要求品牌方提出具體證據,最終依據會員季刊、印刷費發票、媒體報導與專櫃照片等資料,認定「KUAN'S LIVING」構成著名商標。 寬庭案裡,法院採信了哪些證據? 寬庭自1991年創立,2002年起開始使用「KUAN'S LIVING」這個英文商標名稱經營,在提出評定主張著名商標時,搬出了長期累積的使用紀錄作為證據。 具體來說包括寄送給會員的季刊、單一年度就高達235萬元的印刷費發票、多家媒體的專訪報導,以及百貨公司專櫃店招的照片,這些證據共同呈現了商標長期、廣泛且持續使用的樣貌,成為法院認定著名商標的依據。 對方主張使用方式不同,法院為什麼還是認定成立? 本案中,對方一方曾主張自己實際使用的版本,在英文大小寫呈現上有差異,且旁邊並列加上了中文「寬庭」,跟寬庭主張保護的商標圖樣不完全相同,藉此質疑著名商標的認定基礎。 法院對此並未採納,認定大小寫的呈現差異、以及加上中文品牌名稱並列,都不影響一般消費者對這個商標的辨識與認知,因此不影響「KUAN'S LIVING」構成著名商標的判斷。 平常該留哪些商標使用證據,才對打官司有幫助? 很多品牌主平常會把媒體報導看完就丟、文宣改版後刪除舊檔、發票只留給會計報稅使用,等到真的需要主張著名商標或對抗搶註時,才發現手上缺乏可用的證據。 從寬庭案的做法可以歸納出,有幫助的證據通常具備兩個特徵:一是有明確日期可以佐證使用的時間長度,二是內容能對應到實際的商標圖樣,讓法院可以清楚看出這就是同一個商標長期使用的紀錄。 對法院認定著名商標有幫助/幫助有限的資料 類型 說明 有日期的會員刊物、季刊 可佐證商標長期、持續對外溝通使用 印有商標圖樣的印刷費、廣告發票 可佐證使用規模與投入程度,且有明確年度 第三方媒體專訪報導 可佐證商標在市場上的曝光與認知程度 專櫃、店招等商標使用現場照片 可直接對應商標圖樣的實際使用樣貌 僅存放於內部、未標示日期的舊檔案 缺乏日期佐證,較難單獨作為使用時間的證明 常見問題 商標被別人搶註怎麼辦? 可以依情況透過異議或評定程序,向智慧財產局或法院請求撤銷對方的商標註冊,但需要提出具體的使用證據支持主張。 什麼樣的商標可以被認定為著名商標? 著名商標須經舉證證明相關消費者普遍認識,法院會依日期明確、對應商標圖樣的使用紀錄,如發票、報導、廣告等具體資料綜合判斷。 商標的英文與中文並列使用,會影響商標權的主張嗎? 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行商訴字第39號行政判決見解,若並列使用不影響消費者辨識該商標,仍可能不影響原商標權的主張。 品牌平常該保留哪些資料,才能在商標爭議時派上用場? 建議保留有日期的文宣、季刊、廣告發票、媒體報導與現場使用照片,並確保內容能對應到實際商標圖樣。 商標註冊後就等於受到完整保護了嗎? 註冊只是取得商標權的基礎,若日後面臨搶註或近似商標爭議,仍須靠平時累積的使用證據,才能在異議或評定程序中有效主張權利。 律聯宏鼎商標專利聯合事務所|20年商標專利規劃師|google五星好評服務商|排行前10大商標電子案件送件量|亞馬遜海外商標服務商|免費預查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案情況請洽專業人員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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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請求項範圍怎麼寫才不被繞過?法洛德仿單訴訟案解析|律聯宏鼎

專利範圍沒寫緊,對手改一張仿單就能合法繞過去 一句話回答:專利的保護範圍不是看你實際做出什麼產品,而是看申請當時請求項與說明書怎麼寫。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62號判決指出,某乳癌用藥的專利延長保護範圍限於未接受過內分泌治療的第一線病人,學名藥廠的藥品說明書只記載第二線以後的適應症,法院認定說明書沒寫的用途不落入專利文義範圍,不構成侵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159號判決維持原判。範圍寫得不夠精準,對手不用改產品,改一張說明書文字就能合法站在你旁邊賣。 這起判決在講什麼?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62號判決,涉及一件乳癌用藥的專利延長案。原廠取得的專利延長保護範圍,明確限定用在還沒接受過內分泌治療的第一線病人身上。學名藥廠申請藥證時,藥品說明書只寫了第二線以後的治療用途,第一線完全不提。原廠認為醫師臨床上還是可能把學名藥開給第一線病人,等於變相侵權,因此提告。 法院的判斷很直接:專利侵權要看的是藥品說明書上明文記載的用途,不是醫師實際上可能怎麼用。說明書沒寫的用途,不算落入專利保護範圍,醫師怎麼開藥是醫師的專業判斷,不能算到藥廠頭上。這個結論一路打到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159號判決,維持原判。 為什麼改一張說明書就能合法繞過專利? 專利保護範圍不是由你實際做出的產品決定,而是由申請當時請求項和說明書白紙黑字寫下的文字決定。你圈到哪裡,法律就保護到哪裡;沒圈到的地方,對手就可以合法站在旁邊做一樣的事。這起案子裡,學名藥的產品成分跟原廠幾乎一樣,差別只在說明書上少寫了幾個字。 這代表申請專利時,範圍寫得越模糊、越窄,對手要繞過去的成本就越低。他不需要改變技術本身,只要在文件上換一種寫法、切割用途或應用範圍,就可能站在專利保護範圍之外,卻做著跟你幾乎一樣的事情。 一般代理人跟有沙盤推演的專利工程師差在哪? 很多發明人申請專利時,把技術資料交給代理人,代理人忠實地把你做出來的東西寫進說明書和請求項就送件。這種寫法能取得專利,但沒有預先設想三年後對手可能從哪個地方繞出去,例如用途會不會被切割、請求項有沒有留下容易被文字遊戲鑽過去的縫隙。 比較完整的做法,是在撰寫請求項的當下就同步沙盤推演對手可能的繞路方式,把獨立項的範圍、附屬項的層次、用途與結構之間的搭配都一併考慮進去,盡量把明顯的繞法先堵起來。 申請專利時兩種做法的差別 只求送件過關 同步防守對手繞路 把技術資料原樣寫進說明書 額外分析用途、結構可能被如何切割 請求項範圍照實際產品描述 請求項預留較廣的獨立項與附屬項層次 核准後即結案 核准後仍留意競品仿單、產品說明是否踩到範圍邊界 發明人自己申請專利要注意什麼? 如果是自己準備技術資料申請專利,最容易忽略的不是技術本身寫得夠不夠清楚,而是有沒有想過同一個技術,換一種應用場景、換一種用途描述,是不是就跑到請求項保護範圍之外了。這一步通常需要對專利範圍的邏輯有經驗的人一起討論,才容易看出來。 另外,發明或新型專利有12個月的優先權期間,設計專利的優先權與優惠期則都是6個月,這段時間內的申請布局規劃,也會影響到之後範圍寫得緊不緊、廣不廣。 優惠期與申請時程要怎麼抓? 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的優先權期間是12個月,也就是第一次申請後的12個月內,可以主張優先權在其他國家或以其他方式再提出申請。設計專利的優先權與新穎性優惠期則都是6個月。這些期間內的申請安排,會直接影響到後續範圍撰寫與多國布局的空間。 實務上專利申請案號的取得速度、加速審查與多國申請的安排,也會影響到整體時程規劃,發明人在準備申請文件時,可以一併確認這些時間點,避免因為時程延誤而錯過優先權或優惠期。 常見問題 專利拿到手是不是就代表產品受到完整保護? 不是。專利保護的範圍以申請時請求項與說明書記載的文字為準,不是以你實際做出的產品為準,沒寫到的用途或應用方式不在保護範圍內。 對手產品跟我幾乎一樣,只是說明文字不同,這樣算侵權嗎? 要看說明文字是否落入請求項與說明書記載的範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62號判決中,說明書沒記載的用途被認定不落入專利文義範圍,不構成侵權。 發明專利跟設計專利的優先權期間一樣長嗎? 不一樣。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的優先權期間是12個月,設計專利的優先權與新穎性優惠期都是6個月。 專利申請找一般代理人跟找有經驗的專利工程師差在哪? 差別在有沒有針對請求項範圍預先沙盤推演對手可能的繞路方式,一般代理人多半只是把技術資料如實寫入說明書後送件。 專利申請費用跟時程大概怎麼估? 費用與時程會依專利種類、技術複雜度與是否多國布局而不同,建議提供技術資料後由專利工程師實際評估,才能給出準確估價與時程。 律聯宏鼎商標專利聯合事務所|20年商標專利規劃師|google五星好評服務商|排行前10大商標電子案件送件量|亞馬遜海外商標服務商|免費預查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案情況請洽專業人員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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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核駁不是判死刑核駁答辯救濟與行政訴訟實例解析|律聯宏鼎

商標核駁不是判死刑:從大亞商標案看核駁答辯與行政訴訟的機會 一句話回答:商標申請被智慧局核駁,不代表品牌名稱必須放棄。核駁只是審查階段的初步意見,申請人可以透過答辯、訴願或行政訴訟爭取翻案。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行商訴字第40號判決中,「大亞」商標雖與已註冊的「大亞DAYA」文字相同,但因環保工程與不動產仲介服務性質、消費族群、交易習慣完全不同,法院認定沒有混淆誤認之虞,判智慧局核駁處分不成立。 商標核駁通知代表什麼? 核駁通知是智慧局審查商標申請後,認為申請商標與他人已註冊商標構成近似、有混淆誤認之虞而做出的初步審查意見,不是最終的法律判決。收到核駁通知後,申請人可以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答辯、申復,或後續透過訴願、行政訴訟救濟,爭取推翻核駁結果,不必立刻放棄品牌名稱改名重來。 名字一樣就一定會核駁到底嗎?大亞商標案怎麼判? 這起案件中,申請人以「大亞」兩字申請不動產租售、房屋仲介服務商標,智慧局比對後發現已有人註冊「大亞DAYA」商標,用於廢水處理、空氣污染防治等環保工程服務,兩者主要識別部分文字相同,因此核駁申請。 申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行商訴字第40號審理後認定,兩商標雖文字相同,但環保工程與不動產仲介的服務性質、消費族群、交易習慣截然不同,消費者不會產生混淆誤認,判決智慧局核駁處分不成立。 商標近似判斷:名字相同 vs 服務性質是否類似 判斷項目 本案認定結果 商標文字 大亞與大亞DAYA主要識別部分相同 服務類型 一邊為環保工程一邊為不動產仲介性質不同 消費族群 客群與交易通路不同 混淆誤認之虞 法院認定不構成混淆 核駁處分結果 智慧局核駁處分不成立 商標核駁後有哪些救濟途徑? 收到核駁通知後,申請人可以先評估是否透過答辯或申復,就商標近似程度、指定使用的服務或商品類別、消費族群差異提出說明。若核駁確定,還可以依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重新審理認定。每個階段都需要針對服務性質、市場區隔提出具體論述,不是單純主張不像就能翻案。 哪些核駁情形比較有機會翻案?哪些較難救? 並不是所有核駁都值得投入答辯或訴訟資源,服務或商品性質、消費族群、交易習慣的差異程度,往往是能不能翻案的關鍵。以下整理常見情形供參考,實際仍須個案判斷。 核駁情形:較有機會答辯與較難翻案的差異 情形 說明 商標文字近似但服務性質差異大 如本案環保工程與不動產仲介有機會主張無混淆誤認 商標文字近似且服務性質高度重疊 消費族群與通路相同翻案難度較高 指定商品服務範圍可調整 縮減或修正指定類別有時可降低近似疑慮 已註冊商標識別性極強且知名度高 翻案空間通常較小 創業者收到核駁通知該怎麼做? 建議先確認核駁理由是針對商標近似還是服務類似,再比對先註冊商標實際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消費族群、交易習慣是否與自己的品牌重疊。如果差異明顯,可以考慮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或申復;如果核駁確定,也還有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管道可以評估,不必急著放棄已經使用一段時間的品牌名稱。 常見問題 商標被核駁一定要改名字嗎? 不一定。核駁只是審查意見,申請人可以透過答辯、申復或行政訴訟爭取翻案,不需要立刻放棄原本使用的品牌名稱。 商標名字一樣還有機會申請成功嗎? 有機會。若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性質、消費族群、交易習慣與先註冊商標明顯不同,法院或智慧局仍可能認定沒有混淆誤認之虞。 商標核駁後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可以。核駁處分確定後,申請人可依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重新審理近似與混淆誤認之虞的認定。 大亞商標案的判決字號是什麼?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行商訴字第40號行政判決,認定智慧局對大亞商標的核駁處分不成立。 商標答辯要準備哪些資料? 通常需要就服務或商品性質差異、消費族群、交易習慣、實際使用情形等提出具體說明與證據,佐證不會造成混淆誤認。 律聯宏鼎商標專利聯合事務所|20年商標專利規劃師|google五星好評服務商|排行前10大商標電子案件送件量|亞馬遜海外商標服務商|免費預查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案情況請洽專業人員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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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圖形識別性低案例解析PlayStation符號異議敗訴|律聯宏鼎

簡單幾何圖形做商標,保護範圍有多窄?從Sony商標異議敗訴案看懂 一句話回答: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行商訴字第49號行政判決認定,圓圈、叉叉、三角形、正方形這類基本幾何圖形本身識別性偏低,消費者辨識商標主要依賴可讀的文字而非符號本身。Sony對「曲卡電玩CHIKA」商標提出異議,主張其圖樣近似PlayStation手把上的〇△╳□符號並已達著名程度,但法院認定Sony所提出的使用證據不足以證明該符號在台灣已達著名程度,異議不成立。此案顯示,單純由幾何圖形組成、未搭配文字或未累積充分使用證據的logo,商標保護範圍可能遠比商標權人想像的窄。 這起商標異議案在爭什麼? 有業者申請「曲卡電玩CHIKA」商標,圖樣中包含一組〇△╳□符號。Sony認為這組符號與自家PlayStation手把上的按鍵符號近似,且該符號已在市場上達到著名商標的程度,因此對這件還在公告期的商標提出異議,要求智慧局撤銷。 案件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114年度行商訴字第49號行政判決審理,最終認定異議不成立,Sony敗訴。 為什麼法院認為這組幾何圖形識別性偏低? 法院指出,圓圈、叉叉、三角形、正方形是社會大眾普遍使用的基本幾何圖形,並非特定業者可以獨占的標誌,天生的識別性就比較低。 消費者看到「曲卡電玩CHIKA」商標時,實際上記住並用來辨識商品來源的是可以讀出來的中文與外文文字,而不是圖樣中的幾何符號,這也是法院認定近似度低的重要原因之一。 「大家都認得」跟「法院認定著名」差在哪裡? 很多品牌主容易把「消費者普遍認得這個符號」直接等同於「這是法律上的著名商標」,但這兩件事在商標法上是分開判斷的。 著名與否要靠具體的使用證據去證明,例如在台灣的實際銷售範圍、廣告投放紀錄、市場調查資料等,不是靠品牌本身的國際知名度就能自動成立。本案中,法院即認定Sony所提出的使用證據不足以證明該符號在台灣已達到著名程度。 消費者認知 與 法院認定著名 的差別 消費者認知 法院認定著名 靠品牌名氣、國際知名度 靠具體使用證據證明 消費者主觀覺得眼熟 需提出銷售、廣告、市調等客觀資料 不需要逐年累積留存資料 需要長期系統性保存使用紀錄 无法直接作為訴訟或異議依據 法院審理時實際採認的判斷基礎 品牌設計logo時,可以怎麼降低這種風險? 如果logo是由簡單線條或基本幾何圖形構成,建議在設計階段就一併考慮是否搭配文字一起申請註冊,並評估圖形本身的識別性強弱,而不是等設計定稿後才進入商標申請程序。 申請前先進行商標檢索與預查,可以先了解這個圖樣或名稱在既有商標中的近似狀況與通過機率,也能提早發現保護範圍可能不足的問題,及早調整設計或申請策略。 商標註冊下來之後,還需要做什麼準備? 商標核准註冊只是保護的起點,不代表未來遇到爭議時就一定站得住腳。日後若要主張商標著名、或是對付近似商標與仿冒行為,法院審理時看的是使用證據,不是品牌名氣。 因此註冊後應該有系統地保存商品銷售紀錄、廣告投放資料、通路上架證明等,才能在需要主張權利時,有足夠的資料支撐商標的保護範圍與著名程度。 常見問題 簡單幾何圖形可以申請商標嗎? 可以申請,但單純由圓形、三角形、方形等基本幾何圖形構成的圖樣,識別性通常偏低,商標保護範圍會比獨創性強的圖樣或文字商標來得窄。 商標很有名就一定會被認定為著名商標嗎? 不一定。著名與否需要靠具體使用證據證明,例如台灣境內的銷售、廣告與市場調查資料,單純品牌知名度或國際名氣不足以直接認定為著名商標。 商標異議是什麼? 商標異議是指商標核准公告後,利害關係人在法定期間內向智慧局提出,主張該商標不應核准註冊,請求撤銷該商標的程序。 這起Sony的商標異議案結果如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行商訴字第49號行政判決認定,該幾何圖形識別性低,且Sony所提使用證據不足以證明已達著名程度,異議不成立,Sony敗訴。 logo設計時要注意什麼才能提高商標保護強度? 建議在設計階段評估圖形本身識別性,考慮搭配文字一起申請,並在送件前進行商標檢索預查,了解近似狀況與保護範圍再定案。 律聯宏鼎商標專利聯合事務所|20年商標專利規劃師|google五星好評服務商|排行前10大商標電子案件送件量|亞馬遜海外商標服務商|免費預查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案情形請洽專業人員進一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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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請求項寫太窄 官司求償600萬全落空案例解析|律聯宏鼎

專利範圍只照自己產品寫,官司求償600萬全部落空的真實案例 一句話回答:有位發明人手上有一件靠車燈訊號啟動的行車影像輔助系統發明專利,發現一家行車記錄器廠商賣的四路主機跟自己的技術很像,一路提告求償從100萬擴張到600萬,結果一審、二審都輸,600萬一毛都沒拿到。法院認定廠商出廠時本來就沒有鏡頭,鏡頭是消費者自己買、接線也是使用者自己接的,廠商不算共同侵權;加上專利寫的是電源要獨立分開設計,對方的機器卻是鏡頭一直通電、只是切換畫面,跟專利寫的動作不一樣,專利保護不到,官司整個打輸。 為什麼專利請求項只照自己產品寫,範圍會太窄? 很多發明人或工程師找人寫專利的時候,會直接把自己做出來的產品拆開來描述,代理人照著你畫的電路圖或做法一步一步翻成文字。 這樣寫出來的請求項,保護的其實只有「你這一種做法」。 如果對手用不同的零件組合、不同的接線方式,或是把某個動作交給消費者自己做,做出來的效果看起來很像,但技術動作不一樣,你的專利就可能保護不到他。 不是有沒有抄的問題,是請求項寫的動作能不能涵蓋對方的做法。 法院怎麼判斷廠商有沒有共同侵權? 這件案子裡,廠商出廠賣的主機本身沒有鏡頭,鏡頭是消費者自己另外買的,把警報線接到方向燈上這個動作,也是發明人自己動手做的示範,不是廠商出廠時就完成的。 法院認為廠商賣的東西本身不完整,缺少的零件跟接線動作是使用者自己補上去的,廠商因此不構成共同侵權。 如果你的產品需要靠使用者自己加裝零件、自己接線才能發揮完整功能,提告前要先想清楚,你要告的到底是廠商,還是使用者的行為。 「電源獨立設計」跟「持續通電只切換畫面」差在哪? 這件案子最關鍵的地方,是專利請求項寫的技術特徵是「訊號來了才啟動、電源獨立分開設計」,也就是平常不通電,訊號來的時候才把電源接上去。 但被告的機器是四支鏡頭一直通電,訊號來的時候只是把畫面切換過去而已,電源本身沒有分開、也沒有獨立啟動這個動作。 兩邊的技術動作不一樣,即使產品外觀、功能看起來很像,只要少了請求項裡寫的那個關鍵動作,就落不到專利保護範圍裡。 請求項寫太窄,後果有多嚴重? 下面用這件案子的爭點,整理出請求項寫法跟結果的對照,幫助理解「照自己產品寫」跟「涵蓋對手做法」差在哪裡。 請求項寫法與結果對照 請求項寫法 實際結果 只照自己產品的電源獨立設計寫 對手做持續通電、只切換畫面,落不到保護範圍 假設鏡頭、接線都由廠商出廠完成 實際上鏡頭由消費者自購、接線由使用者自己接,廠商不構成共同侵權 求償金額從100萬擴張到600萬 一審、二審皆敗訴,600萬全部拿不到 技術描述涵蓋多種替代做法 對手用不同做法規避,仍可能落入保護範圍(本案未做到這一點) 委託專利代理人前,發明人應該注意什麼? 找代理人寫專利之前,先想清楚自己的技術除了現在這個做法,還有沒有別種做法可以達到一樣的效果,把這些替代做法一併告訴代理人。 收到專利說明書草稿的時候,不要只看寫得順不順,要問代理人:如果對手用另一種零件組合、另一種接線方式,這件專利還護得到嗎。 如果你手上已經有專利,準備對別人提告之前,也建議先請專利工程師比對一次請求項的技術特徵,跟對方產品逐項核對,再決定要不要提告。 常見問題 專利請求項寫太窄,事後可以修改嗎? 專利核准後原則上不能任意擴大保護範圍,申請中還在審查階段,可以透過答辯或修正調整請求項,核准後修改空間非常有限,建議申請時就把替代做法寫進去。 對方產品跟我的專利很像,但做法不同,可以告嗎? 能不能告,要看對方的做法有沒有落入請求項寫的技術特徵,不是看外觀或功能像不像,建議先請專利工程師做侵權比對分析再決定。 消費者自己加裝零件,廠商還會構成侵權嗎? 如果產品出廠時本身不完整,缺少的零件或動作是消費者自行加裝、自行操作完成的,廠商可能不構成共同侵權,實際仍須依個案事實認定。 發明專利申請時,代理人只照我做的產品寫,正常嗎? 這是常見情況,但建議主動提供其他可能的替代做法給代理人,讓請求項涵蓋更多實施方式,避免日後範圍太窄告不到對手。 提告專利侵權前,應該先做什麼準備? 建議先請專利工程師逐項核對請求項的技術特徵跟對方產品是否相符,再評估求償金額與訴訟策略,避免耗費時間金錢卻求償落空。 律聯宏鼎商標專利聯合事務所|20年商標專利規劃師|google五星好評服務商|排行前10大商標電子案件送件量|亞馬遜海外商標服務商|免費預查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案情況請洽專業人員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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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屬地主義是什麼?ZARA告ZORA案看海外商標布局|律聯宏鼎

商標到海外,一國一個判法:從ZARA告ZORA案看海外商標布局 一句話回答:商標保護採屬地主義,同一個名字在不同國家可能得到完全相反的判決。西班牙品牌ZARA在日本被特許廳判定與「ZORA」不構成混淆而敗訴,但印度德里高等法院於2026年7月6日撤銷德里布料商人註冊的第4310686號「ZORA」商標,理由是與1993年即在印度註冊的著名商標ZARA整體近似。這場官司纏鬥六年,ZORA一方最初在異議程序中曾經勝訴。台灣品牌拓展海外市場,不能用單一國家的審查結果,判斷其他國家是否安全。 為什麼同一個商標名稱,在不同國家會判出不同結果? 商標保護採屬地主義,一個國家核准註冊,效力只及於該國,其他國家各自依當地法律另行審查。 更關鍵的是,就算每一國都各自申請、各自核准,各國審查機關與法院判斷「近似」的標準也不一樣,同一組文字,日本認為可以區辨,印度認為會混淆,兩邊都是依法判斷,只是那把尺不同。 ZARA與ZORA的官司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西班牙快時尚集團ZARA這幾年在多國追著只差一個字母的「ZORA」跑。日本特許廳審查後認定兩者不會讓消費者混淆,ZARA敗訴。 2026年7月6日,印度德里高等法院法官Justice Jyoti Singh,將一位德里布料商人註冊在布料類別、第4310686號的「ZORA」商標直接撤銷,理由是ZARA自1993年即在印度註冊、屬著名商標,兩者整體外觀與讀音近似,消費者的記憶本來就不完美。 同一個商標名稱,日本與印度的判決對照 日本特許廳 印度德里高等法院 審查結果:不構成混淆 審查結果:整體近似,構成侵權 ZARA一方敗訴 ZARA一方勝訴,對方註冊遭撤銷 判斷重點:消費者可區辨兩字差異 判斷重點:消費者記憶不完美,讀音外觀相近即可能混淆 布料商人一開始明明贏了,為什麼幾年後又被撤銷? 這起案件並非一開始就對ZARA有利。印度商標局最初在異議程序中駁回ZARA的異議,讓ZORA商標順利註冊,這場官司前後纏鬥六年,直到2026年才由德里高等法院翻案,改判撤銷。 這說明取得註冊證,不代表商標權永久確定,只要對方提起訴訟或上訴,先前的核准結果仍有可能在數年後被推翻。 台灣品牌拓展海外市場,商標布局該注意什麼? 很多台灣品牌以為在台灣註冊了,全世界就都有保護,其實商標是一國一國各自審查、各自核准。 就算每一個目標市場都申請了,也不能把同一套審查邏輯複製貼上,A國過關不代表B國安全,尤其進入新市場前,應先評估當地既有的相近商標與審查機關過去的判斷慣例。 海外商標布局,律聯宏鼎怎麼協助? 海外商標申請若只是把文件翻譯後丟給各國當地代理人處理,容易出現送件後沒有下文,不清楚哪一國卡在異議、哪一國藏著近似風險的情況。 律聯宏鼎處理海外商標二十年,送件前先評估每個目標市場的近似風險與當地審查標準,申請後全程追蹤進度、主動回報,異議程序來了共同準備答辯,費用公開透明,諮詢免費。 常見問題 商標在台灣註冊後,海外市場會自動受到保護嗎? 不會。商標保護採屬地主義,在台灣核准的商標,效力僅限於台灣,要在其他國家受保護,必須逐國申請或透過馬德里議定書指定會員國。 什麼是商標屬地主義? 指商標權效力僅及於核准該商標的國家,不會自動延伸到其他國家,各國審查機關依各自法律與標準,獨立判斷是否核准、是否構成近似。 為什麼同一個商標名稱,在不同國家判決會不一樣? 因為各國審查機關與法院對「近似」「混淆誤認」的判斷標準不同,如ZARA與ZORA一案,日本認定不混淆,印度認定近似而撤銷對方註冊。 商標異議程序勝訴後,還有可能被撤銷嗎? 有可能。ZORA商標最初在印度商標局異議程序中曾經勝訴,數年後仍被德里高等法院改判撤銷,顯示註冊核准不代表商標權永久確定。 台灣品牌要進軍海外市場,商標申請該怎麼規劃? 建議在進入每個目標市場前,先評估當地既有的近似商標與審查機關的判斷慣例,逐國申請並持續追蹤各國審查與異議進度,不宜複製單一國家的申請策略。 律聯宏鼎商標專利聯合事務所|20年商標專利規劃師|google五星好評服務商|排行前10大商標電子案件送件量|亞馬遜海外商標服務商|免費預查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案情況請洽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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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駁回答辯自相矛盾案例SquishBeauty侵權訴訟解析|律聯宏鼎

核准時說的『不像』 幾年後被拿出來打臉 一句話回答:商標駁回答辯主張「兩者不像、不會混淆」,商標核准後這段話不會消失。日後想告他人侵權時,對手可能直接引用答辯內容反問你自相矛盾。美國品牌Squish Beauty的SQUISH商標2024年核准,後因Coty旗下Covergirl推出SQUISHY GLAZE遭控侵權,Coty援引其答辯書抗辯,案件由紐約南區聯邦法院審理中,案號1:26-cv-03503,結果未定。 為什麼商標答辯內容會影響日後的侵權主張? 商標駁回後常見的答辯策略,是向審查機關說明申請商標與在先商標「外觀、讀音、含義都不同,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這段陳述會留在商標檔案歷史裡,成為公開紀錄。 日後若申請人反過來主張他人商標與自己近似構成侵權,對手可以直接引用這段答辯內容,質疑申請人自相矛盾,這就是商標爭議中常見的禁反言問題。 Squish Beauty與SQUISHY商標爭議是怎麼發生的? 美國美妝新創Squish Beauty申請SQUISH商標時,美國專利商標局第一次審查即以市面已有SQUISHY在先商標為由核駁。代理人答辯主張兩者外觀、讀音、含義有足夠區別,可以並存於市場,USPTO接受此主張,SQUISH商標於2024年核准。 之後Coty旗下Covergirl推出「CLEAN FRESH SQUISHY GLAZE」唇膏,Squish Beauty提告Coty侵權,Coty隨即援引Squish Beauty當年的答辯書,主張其自認兩者不同,不能反過來主張消費者會混淆。案件現由紐約南區聯邦法院審理,案號1:26-cv-03503,結果尚未確定。 答辯時主張 與 提告時主張 的對照 申請商標時的答辯內容 提告侵權時的主張 兩者外觀、讀音、含義有區別,不會混淆 對方商標與我方近似,消費者會混淆 目的:說服審查機關核准商標 目的:主張他人侵權,禁止對方使用 結果:商標順利核准 結果:遭對手引用答辯書反駁,主張自相矛盾 這種情況只會發生在美國嗎? 本案雖是美國案例,審理依據美國商標法與禁反言原則,但答辯內容公開留存、日後可能被對手引用的邏輯,在其他採先申請主義的商標制度下同樣可能出現類似爭點。 申請人在答辯階段主張的區別程度,若未來與自己想主張的保護範圍衝突,都可能面臨類似質疑,這不是單一國家的特例。 品牌在商標答辯階段該注意什麼? 答辯的目的不只是讓商標順利核准,還需要考慮這份文件未來可能如何被使用。答辯時主張的區別程度,最好與品牌長期想主張的保護範圍一致。 避免日後在維權時出現前後矛盾的說法,讓答辯書從幫助商標核准的文件,變成對手用來反擊的證據。 商標核准後,答辯書會不會被刪除或封存? 商標申請歷程中的審查意見與答辯內容,通常會留存在商標主管機關的公開檔案紀錄中,並非核准後就消失或不再具有效力。 這也是為什麼答辯內容需要謹慎撰寫,因為它可能在多年後的訴訟中被重新檢視、被對手引用。 常見問題 商標答辯書會不會被公開查詢到? 商標審查過程中的核駁理由與答辯內容,通常會留存在商標檔案歷史中,屬於可查詢的公開紀錄,並非核准後就消失。 什麼是商標爭議裡的自相矛盾(禁反言)問題? 指申請人在答辯時主張兩商標不近似不會混淆,日後卻在維權訴訟中主張他人商標與自己近似,因前後主張矛盾而遭對手質疑。 Squish Beauty與Covergirl的商標爭議目前結果如何? 案件由紐約南區聯邦法院審理中,案號1:26-cv-03503,截至目前尚未有最終判決結果。 商標駁回答辯只要能讓商標過關就好嗎? 答辯內容除了說服審查機關核准商標,也需考量未來主張保護範圍時是否會與答辯說法產生衝突,兩者需要一併規劃。 台灣的商標申請人需要注意類似的答辯風險嗎? 台灣商標制度同樣有審查歷程紀錄,答辯內容若與日後主張的保護範圍不一致,也可能在爭議中被檢視,建議申請前先規劃整體布局。 律聯宏鼎商標專利聯合事務所|20年商標專利規劃師|google五星好評服務商|排行前10大商標電子案件送件量|亞馬遜海外商標服務商|免費預查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案情況請洽專業人員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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