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專利在國外有用嗎?屬地主義與12個月優先權
一句話回答:不會自動有用。專利採屬地主義,台灣智慧財產局核准的專利只在台灣境內有效力,產品賣到美國、日本、中國,就要各自在當地取得專利才有主張的基礎。跨國布局的關鍵時間是國際優先權:依專利法第28條,自第一件申請案的申請日起算,發明與新型 12 個月、設計專利 6 個月內向其他國家提出申請,才能主張同一個申請日;逾期之後專利本身不會消失,但同一個申請日不能再主張,中間任何一份公開資料都可能變成阻卻自己的先前技術。另一條路是 PCT,自優先權日起 30 個月內進入國家階段——但要注意台灣不是 PCT 締約國,台灣申請人通常是以他國申請案為基礎進入 PCT,或直接向各目標國提出申請。
專利為什麼「只保護台灣」?
專利權是各國依自己的法律授予的權利,效力範圍就是那個國家的領域,這就是屬地主義。台灣的專利證書在美國法院不能當作請求權基礎,反過來也一樣。
這件事之所以一再被忽略,是因為它跟大家對「證書」的直覺相反——拿到一張蓋了印的證書,很自然會覺得這個技術已經是我的了。但那張證書真正的意思是:在台灣,你可以排除他人實施。出了國門,它不會跟著走。
所以判斷要不要布海外,看的不是技術多好,而是產品會賣到哪裡、會在哪裡被製造、競爭對手在哪裡。這三個地方,就是專利該去的地方。
為什麼是 12 個月?逾期會怎樣?
依專利法第28條,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或 WTO 會員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後,在一定期間內向我國申請專利,得主張優先權;各國之間互相適用同一套規則。這個期間發明與新型是 12 個月,設計專利是 6 個月——很多人把設計也記成 12 個月,等發現的時候通常已經來不及。
主張優先權的實益是:審查新穎性、進步性的時間點會拉回到第一件申請日。換句話說,這 12 個月裡你自己的公開、別人的公開、市場上的展示,都不會被拿來打你。
逾期之後不是不能申請,而是不能再主張同一個申請日。這時候你在這段期間裡做過的每一件事——上架、參展、發表、型錄、官網——都可能變成阻卻你自己的先前技術。真正致命的通常不是慢,是慢了之後才發現自己早就公開過。
海外布局的時間表
時間點
要做的事
錯過的後果
第一件申請日
在任一國提出第一件申請,這一天就是之後所有優先權的起算點
沒有起算點,之後每一件都是獨立的新案
12 個月內(設計 6 個月)
向目標國提出申請並主張國際優先權(專利法第28條)
不能再主張同一個申請日,期間內的任何公開都可能變成先前技術
18 個月
發明申請案早期公開,技術內容對外揭露
此後才想保密已經不可能
30 個月內
走 PCT 者進入國家階段(台灣非締約國,須以他國案為基礎)
PCT 案失效,各國都要重新起算
期間依專利法與各國規定,實際起算與可否延展仍應依個案與各國法令確認。設計專利的國際優先權期間為 6 個月,與發明、新型不同。
PCT 是什麼?台灣人可以用嗎?
PCT(專利合作條約)讓申請人先提出一件國際申請案,之後再決定要進入哪些國家,期限是自優先權日起 30 個月內進入國家階段。它買到的是時間與彈性,不是一件「全球專利」——最後還是各國各自審查、各自核准。
要特別留意的是台灣不是 PCT 締約國,台灣智慧財產局不能作為受理局。實務上台灣申請人的做法通常是:以在其他國家的申請案為基礎進入 PCT,或者放棄 PCT、直接在 12 個月的優先權期間內向各目標國分別提出申請。
哪一條路划算,取決於目標國數量、預算節奏,以及你需不需要這 30 個月來觀察市場。國家少、市場已經確定的,直接申請通常比較省;國家多、還在觀望的,PCT 的緩衝比較有價值。
布局範圍對了,請求項也要對
同一件技術布到五個國家,如果請求項的範圍是照著規格書抄的,那也只是把一個窄的權利複製了五份。
請求項寫在特定產品的規格上,對手改個參數、換個尺寸就繞過去;寫在技術真正的核心——那個讓它成立的原理或製程——一件專利才可能從一種應用涵蓋到另一種應用。
2026 年 7 月億光對日亞化提起的那件訴訟就是例子:系爭的美國第 7,554,126 號專利談的是 LED 覆晶與封裝製程(調整 N/P 電極的面積比例,兼顧散熱與封裝可靠度),因為寫在製程上,應用範圍才能從閃光燈、車用照明一路涵蓋到 Mini/Micro LED。
兩種請求項寫法的差別
寫在哪裡
會發生什麼
照規格書抄——寫在這一版產品的尺寸、材料、參數上
對手改一個參數、換一種材料就繞過去;換一種應用也不在範圍內
寫在核心——讓技術成立的原理或製程
同一件專利可以涵蓋多種應用與多代產品,也比較擋得住迴避設計
出海前該確認的四件事
這四件事都發生在送件前後,越早確認,能選的路越多。
先列出市場地圖——把「會賣的國家」「會製造的國家」「主要競爭對手在的國家」三張清單攤開,重疊最多的那幾個,就是專利一定要去的地方。
倒推 12 個月——從第一件申請日往後推 12 個月(設計 6 個月),把這個日期寫進行事曆。海外送件不是一天的事,翻譯、圖式、各國代理人對接都要時間,實務上至少要留兩個月緩衝。
盤點已經公開的東西——官網、型錄、展會、社群貼文、群眾募資頁面、學術發表——先算清楚哪一天開始公開,再決定申請策略。這一步最常被跳過,也最常出事。
回頭看請求項寫在哪——把請求項念一次,問自己:對手把這一項裡的哪個字改掉,就不會落入範圍?如果答案是「改個尺寸就好」,那範圍還不夠。
常見問題
台灣申請了專利,在中國大陸或美國有沒有效?
沒有。專利採屬地主義,台灣核准的專利只在台灣境內有效力。要在中國大陸或美國主張權利,必須各自在當地取得專利。
優先權是 12 個月還是 6 個月?
發明與新型是 12 個月,設計專利是 6 個月,依專利法第28條,自第一件申請案的申請日起算。這兩個期間不一樣,是實務上很常被記錯的地方。
超過 12 個月才想布海外,還來得及嗎?
還可以申請,但不能再主張同一個申請日,要用新的申請日接受審查。真正的風險是這段期間裡的公開資料(上架、參展、型錄、發表)可能變成阻卻自己的先前技術,要先盤點公開時序再決定策略。
台灣可以用 PCT 嗎?
台灣不是 PCT 締約國,智慧財產局不能作為受理局。台灣申請人通常是以在其他國家的申請案為基礎進入 PCT,或直接在優先權期間內向各目標國分別提出申請。哪一種划算要看目標國數量與預算節奏。
海外布局要花多少錢?可以分批嗎?
各國規費、翻譯與代理人費用差異很大,通常會依市場優先順序分批進行。要注意的是分批的自由度受優先權期間限制——12 個月內決定要進哪些國家,之後再加國家就不能沿用同一個申請日了。實際費用建議先做評估再排順序。
法源與參考資料
專利法第28條(國際優先權;發明、新型 12 個月,設計專利 6 個月)
專利法第37條(發明專利申請案早期公開)
專利合作條約(PCT)第22條、第39條(進入國家階段期限,自優先權日起 30 個月)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五章、第三篇第五章(優先權)
經濟日報/聯合新聞網,〈億光繼控告 Lumileds、SSC 在美國針對日亞化提起 LED 專利侵權訴訟〉,記者廖賢龍,2026年8月5日
美國專利第 7,554,126 號(LED 覆晶與封裝製程)
關於律聯宏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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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非針對個案之法律意見。期間起算、可主張的優先權基礎與各國程序,仍須依個案與各該國法令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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