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小知識

文章分類
專利請求項沒寫關鍵效果會怎樣?十字弓專利舉發案例解析|律聯宏鼎

說明書寫了效果,請求項沒寫,專利還是保不住嗎? 一句話回答:第109127583號『十字弓上箭裝置』發明專利,說明書寫明彈壓件裝於內壁可自動頂開彈片、免用手操作,但請求項僅記載裝置位置,未寫此效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專訴字第40號判決認定效果不能讀入請求項,與前案僅屬簡單變更不具進步性,智慧局撤銷請求項1至7。 這個十字弓專利案發生了什麼事? 發明人設計十字弓裝箭裝置,把彈壓件從傳統位置改裝到箭匣槽道內壁,使用者插箭時箭尾會自動頂開彈片,不需要再用手扳開彈簧片。這個操作上的巧思寫進了說明書內文和圖式,但沒有寫進請求項。 幾年後,對手對這件專利提起舉發。智慧局審查後撤銷請求項1到7,發明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專訴字第40號行政判決(113年5月30日)維持撤銷結果,本案於115年8月被智慧局收錄進專利行政判決雙月刊。 為什麼法院不採認說明書裡寫的效果? 法律上,專利的保護範圍以請求項記載的文字為準,說明書和圖式只是用來輔助解釋請求項,不能把說明書裡寫的效果直接讀進請求項裡。這件案子的請求項只寫『彈壓件組裝於該置箭槽道的內壁』,完全沒有出現『不需以手操作』這句話,法院因此認定這個效果在法律上不存在,無法拿來主張這件發明和前案不同。 請求項和前案差在哪裡? 前案的彈壓件裝在箭匣槽道後方的上端壁,這件專利的彈壓件裝在內壁,兩者位置看起來只差一點點。法院認為,光是把零件位置從上端壁移到內壁,是同行想得到的簡單變更,如果沒有在請求項裡寫出因此產生的操作差異,就無法證明這件發明有超越前案的技術貢獻,因此被認定不具進步性。 前案與系爭專利的差異 前案 系爭專利 彈壓件裝在槽道後方上端壁 彈壓件裝在槽道內壁 插箭仍需用手操作 說明書記載插箭時自動頂開彈片、免用手操作 此操作差異未寫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請求項僅記載位置,未記載操作效果 法院認定位置變更屬簡單變更 結果不具進步性,請求項1至7遭撤銷 發明人當初可以怎麼寫才安全? 專利工程師在撰寫請求項前,通常會先確認這項發明跟既有技術的差異,究竟只是結構位置不同,還是會因此產生操作上或功能上的實質差異。如果答案是後者,這個差異就應該直接寫進請求項的文字裡,而不是只留在說明書的實施例或圖式說明中,否則舉發審查和訴訟時都無法主張。 專利被舉發撤銷後還能補救嗎? 這件案子智慧局撤銷請求項1至7,發明人提起行政訴訟後仍然敗訴,顯示請求項一旦確定,日後很難靠訴訟階段補回沒寫進去的技術特徵。比較務實的做法是在申請階段就把請求項寫得夠完整,撰寫前先釐清技術差異、評估是否需要分層次撰寫附屬項,降低被舉發就整件動搖的風險。 常見問題 說明書寫了效果,請求項沒寫,法院會採認嗎? 不會。本案法院明確認定說明書與圖式記載的效果不能讀入請求項,請求項沒寫到的技術特徵,在舉發審查與訴訟中都無法主張。 這件十字弓專利案最後結果如何? 智慧局撤銷請求項1至7,發明人提起行政訴訟仍遭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專訴字第40號判決駁回,判決日113年5月30日。 什麼是簡單變更,為什麼會導致不具進步性? 本案法院認定彈壓件從槽道上端壁改裝到內壁,只是位置上的簡單變更,同行想得到,若請求項未記載因此產生的操作差異,就難以證明有超越前案的技術貢獻。 專利請求項和說明書的功能有什麼不同? 請求項是法律上實際受保護的文字範圍,說明書和圖式只是用來解釋請求項,不能把說明書裡才有、請求項沒寫的效果拿來主張權利範圍。 發明人該如何避免請求項沒寫到關鍵技術特徵? 撰寫前先釐清與既有技術的差異是結構還是操作上的,並把能形成實質差異的技術特徵明確寫進請求項文字,而不是只留在說明書內文。 律聯宏鼎商標專利聯合事務所|20年商標專利規劃師|google五星好評服務商|排行前10大商標電子案件送件量|亞馬遜海外商標服務商|免費預查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案情況請洽專業人員評估。

繼續閱讀
新型專利優惠期案例解析12個月如何救回被撤銷專利|律聯宏鼎

專利優惠期不是自動生效:一件機車霧燈新型專利的撤銷與救回案例 一句話回答:一件機車外掛式霧燈新型專利,因申請前8個月已在露天拍賣上架銷售,被舉發人提出網頁證據,智慧局認定請求項1至8全部舉發成立應予撤銷。專利權人主張該次公開是自己授權開設的賣場所為,應適用12個月優惠期,但補交的授權證明書日期兜不攏,智慧局不採信。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專訴字第38號判決(113年2月1日)依法院調查拍賣帳號後台資料與親屬關係,認定授權關係真實、公開確實出於專利權人本意,且在12個月優惠期內申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專利權才得以保留。 這個案子實際發生了什麼事? 系爭新型專利「車輛之外掛式燈具」於108年9月12日申請。舉發人提出露天拍賣賣家帳號刊登的商品網頁作為證據,標示該商品於108年1月6日已對外販售,時間點落在專利申請日之前。 智慧局審查後認定這個網頁構成申請前已公開的先前技術,使系爭專利喪失新穎性,請求項1至8全部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訴願也遭駁回。 為什麼智慧局一開始判定撤銷專利? 專利權人主張那個拍賣賣場其實是自己授權他人開設,等於是自己本意下的公開,應該適用新穎性喪失例外的優惠期保護,而不是拿來打掉自己的專利。 問題出在補交的授權證明書:文件所載的日期與商號實際成立時間對不上,而且是舉發案提出之後才補簽的,智慧局認為這份文件不具證明力,不予採信,仍維持撤銷。 法院後來為什麼把專利救回來? 案件進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專訴字第38號,113年2月1日判決),法院沒有只看那張補簽的證明書,而是調查了拍賣帳號後台的會員個人資料,以及相關商號、公司的負責人身分。 查核結果顯示,拍賣帳號登記的就是專利權人本人,而授權經營的商號負責人是他的父親,另一家公司的負責人則是他姻親的父親。法院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第154條第2項,認定授權關係是真實存在的,那次公開確實出於專利權人本意,因此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這裡講的優惠期到底是什麼、多久? 優惠期是指申請人自己先把技術內容公開(例如上架銷售、參展),只要在法定期間內送件申請,這次自己造成的公開不會被拿來否定該專利的新穎性或進步性。 本案依108年11月1日施行的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優惠期為12個月。系爭專利從108年1月6日公開到同年9月12日申請,間隔約8個月,落在12個月優惠期範圍內,這也是法院認定可以適用優惠期的前提。 不過優惠期不是自動套用,前提是申請人必須證明那次公開確實是自己或經自己同意的行為所造成,而不是第三人未經同意擅自公開。 優惠期救得回來與救不回來的差別 情況 結果 公開時間在申請日前12個月內,且能證明公開出於本人同意 可適用優惠期,該次公開不構成先前技術 公開時間超過申請日前12個月 超過優惠期,無法排除,仍可能喪失新穎性 授權文件在舉發後才臨時補簽,日期兜不攏 文件證明力不足,可能不被採信 能提出帳號後台資料、親屬或授權關係等客觀紀錄佐證 即使文件本身有瑕疵,仍有機會透過其他證據補強 自己先上架試水溫,要留下哪些證據? 本案最終能翻案,靠的是拍賣帳號後台的會員資料與授權人之間的親屬關係,這些都是公開當下就存在、而不是事後補做的客觀紀錄。 如果技術已經先上架銷售、參展或曝光,建議在公開的當下就同步保留:公開的確切日期與版本、授權他人使用或銷售的書面文件(簽署日期要真實)、帳號或平台後台資料等能證明「這次公開是誰做的、經誰同意」的紀錄,而不是等到被舉發才回頭尋找。 常見問題 新型專利的優惠期是幾個月? 本案依108年11月1日施行的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優惠期為12個月,申請人須在自己公開後12個月內送件申請才能適用。 自己上架賣東西算不算公開,會不會影響專利? 會。只要是標價陳列、對外銷售,就構成公開。若申請人沒有在優惠期內申請,這個公開可能被拿來否定該技術的新穎性。 授權別人去賣,算誰做的公開? 本案法院認定,只要授權關係真實存在,經授權人公開販售仍視為專利權人本意下的公開,可以適用優惠期,但授權關係需要有可查核的證據支持。 專利已經被舉發撤銷,還有機會救回來嗎? 有機會,但要看能否提出有效證據。本案專利權人靠拍賣帳號後台資料與親屬關係等客觀紀錄,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優惠期的授權證明文件要注意什麼? 文件記載的日期必須與實際情況相符,且最好在公開當下就存在,不要等到被舉發後才臨時補簽,否則可能像本案一樣不被採信。 律聯宏鼎商標專利聯合事務所|20年商標專利規劃師|google五星好評服務商|排行前10大商標電子案件送件量|亞馬遜海外商標服務商|免費預查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案情況請洽專業人員評估。

繼續閱讀
專利請求項寫太窄61萬求償歸零案例解析|律聯宏鼎

專利請求項寫太窄怎麼辦?卡扣手機架案61萬求償歸零 一句話回答: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民專訴字第56號判決(2026-07-15)顯示,新型專利「汽車多媒體車機式卡扣手機架」權利人告蝦皮賣家的螢幕式手機架侵權,法院比對後認定對方產品用黏貼片或凹槽夾持固定,與專利的卡扣片固定手段、功能實質不同,均等論不成立,原告之訴駁回,61萬求償歸零。癥結在於請求項把固定方式寫死成單一結構,對手只要改用其他手段達成同樣效果,保護範圍就涵蓋不到,這是撰寫階段該處理的問題,事後打官司很難補救。 這件判決在爭什麼? 原告持有「汽車多媒體車機式卡扣手機架」新型專利,發現有賣家在蝦皮銷售Corolla Cross專用的螢幕式手機架,認為對方產品落入專利的均等範圍,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請求賠償61萬元。 法院把兩造產品拆解比對後認定,原告專利靠的是往外凸的卡扣片插進汽車內裝縫隙固定,被告一款產品用黏貼片黏上去,另一款用凹槽夾住螢幕邊框,固定手段與功能都跟卡扣片實質不同,均等論不成立,原告之訴駁回。 什麼是均等論?為什麼這次不成立? 均等論是指雖然對手產品跟專利的文字寫法不完全一樣,但技術手段、功能、結果實質相同,仍可能被認定侵權,用意是避免對手靠微調文字就規避責任。 但均等論不是萬用保險網,前提是手段、功能、結果都要實質相同。這次法院認為黏貼、凹槽夾持跟卡扣插入縫隙,固定原理根本不同,自然套不進均等的判斷框架,才會判原告敗訴。 請求項寫太窄會有什麼後果? 如果請求項把發明核心限定成單一固定結構,例如只寫「卡扣片」,對手只要換一種能達到相同效果的做法,就可能完全落在專利範圍之外,連均等論都幫不上忙。 撰寫時如果能把固定方式寫成上位概括的用語,涵蓋卡扣、黏貼、夾持、磁吸等多種手段,保護範圍才會跟著發明核心走,而不是被單一樣品綁死。 請求項寫法差異對照 寫法 結果 只寫單一結構(例如卡扣片) 對手換手段就可能不構成侵權 寫成上位概括的固定方式 涵蓋卡扣、黏貼、夾持等多種實施方式 只依樣品照描 容易漏掉發明真正的核心概念 技術核心往外圈地佈局 保護範圍隨核心延伸,較不易被繞過 專利申請時應該注意什麼? 申請前應該先釐清這個發明真正解決的問題是什麼,再盤點還有哪幾種做法能達到同樣效果,而不是照著眼前的樣品把細節寫死。 請求項可以用梯度方式佈局,從上位概括的核心寫法,逐步往下寫出比較具體的實施方式,讓對手不論用哪種手段達成同樣功能,都還在保護範圍之內。 發明、新型、設計申請時程要注意什麼? 發明和新型申請都有12個月的優先權期間,設計專利的優先權與優惠期則是6個月,選錯申請類型或錯過期間,都可能影響後續主張權利的範圍。 三種專利類型的保護標的、審查方式不同,申請前先確認發明的核心屬性適合哪一種類型,再進行撰寫布局,比事後補救更有效。 常見問題 專利請求項寫太窄真的會導致官司輸掉嗎? 會。這件判決就是因為請求項只寫單一固定結構,對手改用其他手段達成同樣效果,法院認定手段功能實質不同,均等論不成立,原告之訴駁回。 均等論是什麼意思?可以保證告贏對手嗎? 均等論是指手段功能結果實質相同也算侵權,但不是保證,若手段實質不同,均等論仍可能不成立,本案即是如此。 專利申請時要怎麼避免請求項寫太窄? 申請前先盤點發明核心與其他可能的實施方式,把關鍵技術寫成上位概括用語,並用請求項梯度佈局多種手段。 發明新型跟設計專利的優先權期間一樣嗎? 不一樣。發明與新型的優先權期間是12個月,設計專利的優先權與優惠期則是6個月。 請求項只照樣品描述會有什麼風險? 容易把發明核心限定成單一結構,對手只要改用其他手段達成同樣效果,就可能完全落在保護範圍之外。 律聯宏鼎商標專利聯合事務所|20年商標專利規劃師|google五星好評服務商|排行前10大商標電子案件送件量|亞馬遜海外商標服務商|免費預查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案情況請洽專業人員評估。

繼續閱讀
專利請求項範圍怎麼寫才不被繞過?法洛德仿單訴訟案解析|律聯宏鼎

專利範圍沒寫緊,對手改一張仿單就能合法繞過去 一句話回答:專利的保護範圍不是看你實際做出什麼產品,而是看申請當時請求項與說明書怎麼寫。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62號判決指出,某乳癌用藥的專利延長保護範圍限於未接受過內分泌治療的第一線病人,學名藥廠的藥品說明書只記載第二線以後的適應症,法院認定說明書沒寫的用途不落入專利文義範圍,不構成侵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159號判決維持原判。範圍寫得不夠精準,對手不用改產品,改一張說明書文字就能合法站在你旁邊賣。 這起判決在講什麼?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62號判決,涉及一件乳癌用藥的專利延長案。原廠取得的專利延長保護範圍,明確限定用在還沒接受過內分泌治療的第一線病人身上。學名藥廠申請藥證時,藥品說明書只寫了第二線以後的治療用途,第一線完全不提。原廠認為醫師臨床上還是可能把學名藥開給第一線病人,等於變相侵權,因此提告。 法院的判斷很直接:專利侵權要看的是藥品說明書上明文記載的用途,不是醫師實際上可能怎麼用。說明書沒寫的用途,不算落入專利保護範圍,醫師怎麼開藥是醫師的專業判斷,不能算到藥廠頭上。這個結論一路打到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159號判決,維持原判。 為什麼改一張說明書就能合法繞過專利? 專利保護範圍不是由你實際做出的產品決定,而是由申請當時請求項和說明書白紙黑字寫下的文字決定。你圈到哪裡,法律就保護到哪裡;沒圈到的地方,對手就可以合法站在旁邊做一樣的事。這起案子裡,學名藥的產品成分跟原廠幾乎一樣,差別只在說明書上少寫了幾個字。 這代表申請專利時,範圍寫得越模糊、越窄,對手要繞過去的成本就越低。他不需要改變技術本身,只要在文件上換一種寫法、切割用途或應用範圍,就可能站在專利保護範圍之外,卻做著跟你幾乎一樣的事情。 一般代理人跟有沙盤推演的專利工程師差在哪? 很多發明人申請專利時,把技術資料交給代理人,代理人忠實地把你做出來的東西寫進說明書和請求項就送件。這種寫法能取得專利,但沒有預先設想三年後對手可能從哪個地方繞出去,例如用途會不會被切割、請求項有沒有留下容易被文字遊戲鑽過去的縫隙。 比較完整的做法,是在撰寫請求項的當下就同步沙盤推演對手可能的繞路方式,把獨立項的範圍、附屬項的層次、用途與結構之間的搭配都一併考慮進去,盡量把明顯的繞法先堵起來。 申請專利時兩種做法的差別 只求送件過關 同步防守對手繞路 把技術資料原樣寫進說明書 額外分析用途、結構可能被如何切割 請求項範圍照實際產品描述 請求項預留較廣的獨立項與附屬項層次 核准後即結案 核准後仍留意競品仿單、產品說明是否踩到範圍邊界 發明人自己申請專利要注意什麼? 如果是自己準備技術資料申請專利,最容易忽略的不是技術本身寫得夠不夠清楚,而是有沒有想過同一個技術,換一種應用場景、換一種用途描述,是不是就跑到請求項保護範圍之外了。這一步通常需要對專利範圍的邏輯有經驗的人一起討論,才容易看出來。 另外,發明或新型專利有12個月的優先權期間,設計專利的優先權與優惠期則都是6個月,這段時間內的申請布局規劃,也會影響到之後範圍寫得緊不緊、廣不廣。 優惠期與申請時程要怎麼抓? 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的優先權期間是12個月,也就是第一次申請後的12個月內,可以主張優先權在其他國家或以其他方式再提出申請。設計專利的優先權與新穎性優惠期則都是6個月。這些期間內的申請安排,會直接影響到後續範圍撰寫與多國布局的空間。 實務上專利申請案號的取得速度、加速審查與多國申請的安排,也會影響到整體時程規劃,發明人在準備申請文件時,可以一併確認這些時間點,避免因為時程延誤而錯過優先權或優惠期。 常見問題 專利拿到手是不是就代表產品受到完整保護? 不是。專利保護的範圍以申請時請求項與說明書記載的文字為準,不是以你實際做出的產品為準,沒寫到的用途或應用方式不在保護範圍內。 對手產品跟我幾乎一樣,只是說明文字不同,這樣算侵權嗎? 要看說明文字是否落入請求項與說明書記載的範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62號判決中,說明書沒記載的用途被認定不落入專利文義範圍,不構成侵權。 發明專利跟設計專利的優先權期間一樣長嗎? 不一樣。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的優先權期間是12個月,設計專利的優先權與新穎性優惠期都是6個月。 專利申請找一般代理人跟找有經驗的專利工程師差在哪? 差別在有沒有針對請求項範圍預先沙盤推演對手可能的繞路方式,一般代理人多半只是把技術資料如實寫入說明書後送件。 專利申請費用跟時程大概怎麼估? 費用與時程會依專利種類、技術複雜度與是否多國布局而不同,建議提供技術資料後由專利工程師實際評估,才能給出準確估價與時程。 律聯宏鼎商標專利聯合事務所|20年商標專利規劃師|google五星好評服務商|排行前10大商標電子案件送件量|亞馬遜海外商標服務商|免費預查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案情況請洽專業人員評估。

繼續閱讀
專利請求項寫太窄 官司求償600萬全落空案例解析|律聯宏鼎

專利範圍只照自己產品寫,官司求償600萬全部落空的真實案例 一句話回答:有位發明人手上有一件靠車燈訊號啟動的行車影像輔助系統發明專利,發現一家行車記錄器廠商賣的四路主機跟自己的技術很像,一路提告求償從100萬擴張到600萬,結果一審、二審都輸,600萬一毛都沒拿到。法院認定廠商出廠時本來就沒有鏡頭,鏡頭是消費者自己買、接線也是使用者自己接的,廠商不算共同侵權;加上專利寫的是電源要獨立分開設計,對方的機器卻是鏡頭一直通電、只是切換畫面,跟專利寫的動作不一樣,專利保護不到,官司整個打輸。 為什麼專利請求項只照自己產品寫,範圍會太窄? 很多發明人或工程師找人寫專利的時候,會直接把自己做出來的產品拆開來描述,代理人照著你畫的電路圖或做法一步一步翻成文字。 這樣寫出來的請求項,保護的其實只有「你這一種做法」。 如果對手用不同的零件組合、不同的接線方式,或是把某個動作交給消費者自己做,做出來的效果看起來很像,但技術動作不一樣,你的專利就可能保護不到他。 不是有沒有抄的問題,是請求項寫的動作能不能涵蓋對方的做法。 法院怎麼判斷廠商有沒有共同侵權? 這件案子裡,廠商出廠賣的主機本身沒有鏡頭,鏡頭是消費者自己另外買的,把警報線接到方向燈上這個動作,也是發明人自己動手做的示範,不是廠商出廠時就完成的。 法院認為廠商賣的東西本身不完整,缺少的零件跟接線動作是使用者自己補上去的,廠商因此不構成共同侵權。 如果你的產品需要靠使用者自己加裝零件、自己接線才能發揮完整功能,提告前要先想清楚,你要告的到底是廠商,還是使用者的行為。 「電源獨立設計」跟「持續通電只切換畫面」差在哪? 這件案子最關鍵的地方,是專利請求項寫的技術特徵是「訊號來了才啟動、電源獨立分開設計」,也就是平常不通電,訊號來的時候才把電源接上去。 但被告的機器是四支鏡頭一直通電,訊號來的時候只是把畫面切換過去而已,電源本身沒有分開、也沒有獨立啟動這個動作。 兩邊的技術動作不一樣,即使產品外觀、功能看起來很像,只要少了請求項裡寫的那個關鍵動作,就落不到專利保護範圍裡。 請求項寫太窄,後果有多嚴重? 下面用這件案子的爭點,整理出請求項寫法跟結果的對照,幫助理解「照自己產品寫」跟「涵蓋對手做法」差在哪裡。 請求項寫法與結果對照 請求項寫法 實際結果 只照自己產品的電源獨立設計寫 對手做持續通電、只切換畫面,落不到保護範圍 假設鏡頭、接線都由廠商出廠完成 實際上鏡頭由消費者自購、接線由使用者自己接,廠商不構成共同侵權 求償金額從100萬擴張到600萬 一審、二審皆敗訴,600萬全部拿不到 技術描述涵蓋多種替代做法 對手用不同做法規避,仍可能落入保護範圍(本案未做到這一點) 委託專利代理人前,發明人應該注意什麼? 找代理人寫專利之前,先想清楚自己的技術除了現在這個做法,還有沒有別種做法可以達到一樣的效果,把這些替代做法一併告訴代理人。 收到專利說明書草稿的時候,不要只看寫得順不順,要問代理人:如果對手用另一種零件組合、另一種接線方式,這件專利還護得到嗎。 如果你手上已經有專利,準備對別人提告之前,也建議先請專利工程師比對一次請求項的技術特徵,跟對方產品逐項核對,再決定要不要提告。 常見問題 專利請求項寫太窄,事後可以修改嗎? 專利核准後原則上不能任意擴大保護範圍,申請中還在審查階段,可以透過答辯或修正調整請求項,核准後修改空間非常有限,建議申請時就把替代做法寫進去。 對方產品跟我的專利很像,但做法不同,可以告嗎? 能不能告,要看對方的做法有沒有落入請求項寫的技術特徵,不是看外觀或功能像不像,建議先請專利工程師做侵權比對分析再決定。 消費者自己加裝零件,廠商還會構成侵權嗎? 如果產品出廠時本身不完整,缺少的零件或動作是消費者自行加裝、自行操作完成的,廠商可能不構成共同侵權,實際仍須依個案事實認定。 發明專利申請時,代理人只照我做的產品寫,正常嗎? 這是常見情況,但建議主動提供其他可能的替代做法給代理人,讓請求項涵蓋更多實施方式,避免日後範圍太窄告不到對手。 提告專利侵權前,應該先做什麼準備? 建議先請專利工程師逐項核對請求項的技術特徵跟對方產品是否相符,再評估求償金額與訴訟策略,避免耗費時間金錢卻求償落空。 律聯宏鼎商標專利聯合事務所|20年商標專利規劃師|google五星好評服務商|排行前10大商標電子案件送件量|亞馬遜海外商標服務商|免費預查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案情況請洽專業人員評估。

繼續閱讀
新型專利被舉發怎麼辦?12項請求項中8項遭撤銷實例解析|律聯宏鼎

新型專利被舉發才知道證書沒體檢過 一句話回答:新型專利申請時只做形式審查,沒有人實質審過技術是否具有進步性。一件驗鈔裝置新型專利取得12項請求項後,遭對手以十幾年前的台灣電玩雜誌與兩台舊機器提出舉發,智慧局審定結果8項舉發成立遭撤銷,4項舉發駁回維持有效。證書核准不代表權利站得穩,請求項的梯度佈局才是決定被舉發後還剩多少權利的關鍵。 新型專利跟發明專利審查有什麼不同? 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智慧局只核對格式與基本要件是否齊備,並不會實質審查技術有沒有新穎性或進步性。 這代表拿到新型專利證書,只證明程序走完了,沒有任何人比對過先前技術,確認這項技術真的比既有做法更進步。 發明專利則要經過實體審查,審查委員會找先前技術比對進步性,審查時間較長,但核准後的權利基礎相對穩固。 為什麼新型專利證書不等於權利穩固? 一件開發快速置換面板驗鈔裝置的案例中,申請人拿到12項請求項的新型專利證書,看起來範圍完整。 對手舉發時提出十幾年前的台灣電玩雜誌與兩台舊機器,主張這種設計架構業界早就存在,並非新技術。 智慧局審定後,12項請求項裡有8項舉發成立遭撤銷,只剩4項維持有效,證書從一開始就沒被實質審查過進步性。 被舉發後,請求項布局為什麼決定你剩下什麼? 這件案子被撤銷的是8項,另外4項舉發駁回、繼續有效,代表12項請求項不是全部同一個命運。 請求項怎麼分層寫,獨立項之外有沒有留附屬項當退路,會直接影響被舉發後手上還剩多少可以主張的範圍。 如果申請時只寫一兩項寬泛的獨立項,一旦被找到相近的先前技術,很可能整包一次歸零,沒有緩衝空間。 本案12項請求項舉發審定結果 審定結果 項數 舉發成立(撤銷) 8項 舉發駁回(維持有效) 4項 收到警告或想主張新型專利前,該做什麼準備? 新型專利核准快,但沒經過實質審查,貿然拿去警告對手,很可能換來對方反手舉發,把你的專利拆解一遍。 主張權利前建議先做先前技術檢索,確認技術是否真的站得住,避免核准證書之外沒有其他依據支撐。 請求項也可以重新盤點,看獨立項與附屬項之間有沒有分層佈局,讓被舉發時還有能維持的範圍。 新型專利被舉發,還有機會保住部分權利嗎? 這件案子顯示,就算12項裡8項被撤銷,另外4項仍然舉發駁回、維持有效,並非全盤皆輸。 關鍵在申請當時請求項有沒有寫出梯度,讓核心概念之外還留有較窄範圍的附屬項可以退守。 如果申請時只做形式送件、沒有先前技術檢索與請求項佈局規劃,遇到舉發時能保留的空間就會相對有限。 常見問題 新型專利申請會不會審查技術有沒有進步性? 不會。新型專利只做形式審查,確認格式與基本文件齊全就會核准,沒有人實質比對先前技術判斷進步性。 新型專利證書核准後就代表權利穩固嗎? 不代表。核准只是程序完成,實際權利是否站得住,要等對手舉發或訴訟時才會被實質檢驗。 新型專利被舉發,是不是全部請求項都會一起被撤銷? 不一定。實際案例中12項請求項裡8項舉發成立被撤銷,另外4項舉發駁回維持有效,結果會依請求項各自審定。 請求項的佈局為什麼會影響舉發結果? 獨立項寫得太寬,容易被先前技術打掉;附屬項分層佈局越細,被舉發後保留部分權利的機會相對較高。 申請新型專利前可以先做什麼降低被舉發後歸零的風險? 可以先做先前技術檢索,確認技術基礎,並將請求項分層撰寫留出退路,降低被舉發後整包撤銷的風險。 律聯宏鼎商標專利聯合事務所|20年商標專利規劃師|google五星好評服務商|排行前10大商標電子案件送件量|亞馬遜海外商標服務商|免費預查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案情況請洽專業人員評估。

繼續閱讀
拿專利去告人,為什麼可能一毛錢都拿不到?——有效性抗辯|律聯宏鼎

拿專利去告人,為什麼可能一毛錢都拿不到?——有效性抗辯 一句話回答:因為在台灣,被告可以在侵權訴訟裡直接抗辯你的專利根本不該被核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1條第1項,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停止訴訟等舉發結果;一旦法院認定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專利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他造主張權利——這時候不管對方有沒有落入專利範圍、損害多少,都不用再審了。2026年7月,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民專上字第28號民事判決就是這個結果:一件「智能送餐列車系統」發明專利的權利人求償新臺幣1,441萬8,000元,被告承認產品有落入部分專利範圍,但抗辯專利無效;法院以五份比申請日更早公開的技術文件組合,認定請求項1至10全部不具進步性(專利法第22條第2項),排除侵害與損害賠償請求均遭駁回,上訴駁回。 事情是怎麼發生的 一位專利權人握有「智能送餐列車系統」的發明專利,也就是餐廳裡小火車軌道送餐的那種設備。一個連鎖餐飲品牌的總經理曾經找他談授權,報完價之後就沒有下文;後來該品牌的三家門市裝上了智能送餐列車,還在粉絲專頁公開宣傳。 律師函發出去沒有回應,專利權人一狀告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求償新臺幣1,441萬8,000元並請求排除侵害。訴訟中被告承認產品有落入部分專利範圍——看起來勝負已定。 但被告同時提出有效性抗辯:主張這件專利本身有應撤銷的原因。法院把五份比申請日更早公開的技術文件組合起來比對,認定請求項1至10全部不具進步性,專利應予撤銷。 結果是:侵權有沒有成立、賠多少,法院連審都不用審。專利權人於該訴訟中不得對被告主張權利,二審維持,上訴駁回。 為什麼「智慧局審過」擋不住這一招? 很多人以為證書核准下來就等於安全,那是把兩件量級完全不同的事情看成同一件。 審查階段,審查官在有限的時間裡用官方資料庫做檢索,看的是這件申請案本身。侵權訴訟階段,被告面對的是上千萬的求償,會請專業團隊去翻遍全世界的專利、論文、型錄、展會資料、產品手冊——只要找到能組合出你請求項的東西,就能主張這個發明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 兩邊投入的資源不是同一個等級。核准,代表審查官沒有找到;不代表世界上沒有。 而且依專利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違反第22條(新穎性、進步性)等規定者,任何人都可以提起舉發——這件事沒有時效保護,核准十年之後照樣可以被打。 專利最常被什麼打掉? 從舉發與有效性抗辯的實務看,命中率最高的是下面這幾種。 專利最常被什麼理由打掉 理由 實務上為什麼容易中 不具進步性(專利法第22條第2項) 可以把多份先前技術組合起來比對,可用的彈藥最多,是有效性抗辯的主力 不具新穎性(專利法第22條第1項) 多半發生在申請前自己已經公開——展會、型錄、官網、社群貼文、出貨給客戶 說明書揭露不充分或請求項不明確(專利法第26條) 技術內容沒有寫到可據以實現的程度,或請求項用語模糊、範圍讀不出來 超出申請時揭露範圍的修正或更正(專利法第43條第2項、第67條) 審查過程中為了獲准而補進原說明書沒有的內容,日後成為被撤銷的理由 上表是實務上密度較高的類型,不代表其他事由不會被用。個案是否成立,須依實際請求項、先前技術與證據判斷。 「進步性」到底在比什麼? 新穎性比的是「有沒有一模一樣的」——只要先前技術裡沒有完全相同的東西,就過得了。所以真正難的從來不是新穎性。 進步性比的是「能不能被輕易完成」(專利法第22條第2項)。審查與訴訟上都允許把多份先前技術組合起來,只要能說明該技術領域的人有動機把它們結合、結合之後就得到你的請求項,進步性就會被否定。前述案件被用掉的是四到五份文件的組合。 新型專利也一樣:專利法第120條明定新型準用第22條第2項。新型只做形式審查、不做實體審查,拿到證書那一刻,進步性根本還沒有被檢驗過——真正的檢驗會發生在你要主張權利的那一天。 這件案子其實早就有警訊 同一個發明在國外申請,全部遭到核駁。 那代表國外的審查官已經用他們手上的檢索資料,明確告訴過專利權人:這個技術不夠新、不夠進步。但那個訊號沒有被當成一回事,台灣這張證書還是被拿去提告了。 同家族案件在他國的核駁理由與引證文件,是最便宜的一次體質評估。對手一定會去查,你自己更應該先查。 什麼時候檢索,差別有多大 檢索這件事,愈早做愈便宜。 什麼時候檢索,代價差多少 檢索時點 要改的話,代價是什麼 研發/送件前 調整技術方案或請求項寫法。代價只有檢索的時間與費用 送件後、核准前(審查意見答辯時) 限縮請求項範圍。範圍變小,但專利還在 核准後、提告前(體質評估) 可能發現不該告。省下的是訴訟費用與專利本身 被抗辯無效之後 專利可能整包被撤銷,賠償請求連審都不用審,訴訟成本全數沉沒 要主張權利之前,先做這四件事 提告是一個一旦啟動就很難收回的動作,順序不能反。 先做一次先前技術檢索——不是為了確認能不能核准,是為了確認守不守得住。把自己的獨立項拆成技術特徵,一項一項去找先前技術裡有沒有。 查同家族案件在他國的審查結果——如果同一個發明在別的國家被核駁,那些核駁理由與引證文件,對手一定會拿來用。先看過,才知道自己站在哪裡。 把自己的專利當成對手打一次——請人做一次無效性分析:如果我是被告,我會用哪幾份資料、怎麼組合?打不掉,才有提告的底氣。 確認請求項有沒有可退守的層次——如果所有籌碼都押在一個獨立項上,被打掉就全沒了。附屬項有沒有留出層次,決定了最壞情況下還剩多少。 常見問題 專利核准了,還會被撤銷嗎? 會。依專利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違反第22條(新穎性、進步性)等規定者,任何人都可以向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此外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1條第1項,被告也可以在民事侵權訴訟中直接抗辯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由法院自為判斷。 對方都承認有落入專利範圍了,為什麼還會敗訴? 因為有效性是前提問題。法院若認定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專利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他造主張權利,侵權是否成立與損害賠償金額就不必再審理。 什麼是「不具進步性」? 依專利法第22條第2項,發明如果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即不得取得專利。判斷時可以把多份先前技術組合起來比對,這也是實務上最常見的無效理由。新型專利依第120條準用同一標準。 新型專利只做形式審查,是不是比較危險? 新型專利不做實體審查,所以核准時進步性並未被檢驗過。要對他人主張權利時,依法還須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想知道守不守得住,實務上仍應自行做先前技術檢索。 我要告人之前該做什麼? 先做一次專利體質評估:把自己的專利當成對手來打一次,確認請求項與先前技術拉得開、附屬項留有可退守的層次,再決定要不要提告。 自己在展會或官網公開過,會有影響嗎? 會。申請前的公開可能使自己的發明喪失新穎性。專利法設有優惠期,發明與新型為公開後十二個月內、設計為六個月內申請,並須符合法定要件,但那是補救,不是常態做法。 法源與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民專上字第28號民事判決(判決日2026-07-09,上訴駁回)——判決全文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以案號查詢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1條第1項(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自為判斷) 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新穎性與進步性) 專利法第26條(說明書之揭露與請求項之明確性) 專利法第43條第2項、第67條(修正與更正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所揭露之範圍) 專利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發明專利之舉發事由) 專利法第120條(新型專利準用第22條第2項) 案例整理出處:鴻瑞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2026年8月14日 智財法院-案例分析彙整」 關於律聯宏鼎 律聯宏鼎商標專利聯合事務所,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平均二十年經驗,Google 五星好評服務商,亞馬遜海外商標服務商。技術理解、說明書撰寫、專利圖繪製一手包辦,品質不會層層轉包被稀釋;送件前一定先做先前技術檢索,先知道地雷埋在哪,請求項才寫得跟先前技術拉得開。如果你打算主張權利,我們會先幫專利做體質評估——舉發與無效答辯我們都熟,知道對手會從哪裡下手,先把洞補起來再走下一步。24 小時內回覆,諮詢免費,費用公開透明。 免費諮詢專線 (02) 2970-1028, LINE @rulebook。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非針對個案之法律意見。所引判決之認定以該案事實與證據為限,不當然適用於其他案件。專利是否具進步性、是否有應撤銷之原因,須依實際請求項、先前技術與個案證據判斷。

繼續閱讀
專利被舉發才想更正?申請時說明書沒寫的東西補不回來|律聯宏鼎

專利被舉發才想更正?申請時說明書沒寫的東西補不回來 一句話回答:不行。專利法第67條第2項規定,更正除誤譯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新型專利依第120條準用)。申請當天沒有寫進去的數值或技術特徵,事後在舉發或訴訟階段才加進請求項,會被認定為引進新事項,更正不合法。至於實務上常被想到的補救手段——在請求項加一句「但不包含 ×× 至 ××」的排除式(disclaimer)更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已於2020年11月19日公告限縮,只剩五種情形可用,克服進步性並不在其中。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度民專上字第 7 號民事判決中,專利權人的侵權主張雖無爭執,卻因更正不合法、專利被認定有應撤銷原因而全案敗訴。 先看這件事實際是怎麼發生的 這件的順序很值得記住,因為它跟多數人想像的完全相反。 專利權人握有一件新型專利,抓到對手的產品落入自己的專利範圍,提起侵權訴訟求償。侵權比對這一關沒有懸念——法院認定被控產品確實落入專利範圍,兩造對此並無爭執。 但被告反手提出兩份更早公開的技術文件,主張系爭專利中的數值範圍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欠缺進步性,專利有應撤銷原因。 專利權人於二審申請更正,希望在請求項中加入一段排除式記載,把與先前技術重疊的那段數值切掉。法院認定更正不合法——該數值於申請時的說明書中並未揭露,屬於引進新事項。更正既不合法,專利即被認定有應撤銷原因,原告全案敗訴。 更正到底能改什麼? 很多人以為「更正」是一個可以事後修補的萬用工具,其實它的範圍非常窄。 專利法第67條第1項把更正限縮在四種事由,而且第2項再加上一道天花板:不得超出申請時已經揭露的範圍。第4項還規定不得擴大或變更公告時的申請專利範圍。 換句話說,更正只能在你當初已經寫下的東西裡面做取捨,不能往外長出新的東西。 那「排除式更正」呢? 排除式更正(disclaimer)是指在請求項中加入否定式記載,例如「但不包含 A 至 B」,把落入先前技術的那一段切掉。這個手法在台灣實務上曾經相對寬鬆,但已經被限縮。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 2020 年 11 月 19 日公告,以排除方式修正或更正請求項,僅限於排除與單一先前技術重疊之部分或法定不予專利之標的,具體為下列情形: 排除式更正目前僅限這五種情形 情形 說明 克服新穎性引證 排除與單一先前技術重疊的部分 克服擬制喪失新穎性 同上,針對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引證 克服先申請原則 不含同日申請之情形 自物之請求項排除「人」 法定不予專利之標的 自方法請求項排除「在活體上實施之步驟」 法定不予專利之標的 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20 年 11 月 19 日公告。克服進步性不在其中——這正是前述案件更正無法成立的原因之一。 為什麼「先送件卡日期,被舉發再改」行不通? 這是實務上最常聽到的一句話,也是這件判決真正打掉的一個觀念。 更正的天花板是申請日當天說明書所揭露的內容。這代表申請那一刻,你能守的範圍就已經全部決定了——後面不管發生什麼事,你都只能在那個範圍內往內縮,不能往外補。 所以「先卡一個申請日,內容之後再補」這種策略,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真正有效的做法是在送件前就把先前技術查清楚,並且在說明書裡預先留好退路。 說明書要怎麼寫才留得住退路? 關鍵在於層次。只有一層的請求項,被打掉就整件沒了;分層布局的請求項,上面那一層被打掉,下面還有得守。 請求項只有一層 vs 分層布局 寫法 被舉發時會發生什麼 數值只有一個範圍,請求項只有一層 只要那個範圍被證明落入先前技術,整件沒有退路,專利可能整個被認定有應撤銷原因 數值寫出梯度,請求項由寬到窄分層 最寬那一層被打掉,還可以退守到較窄的那幾層,專利本身仍然有機會維持 同一技術拆成多件申請 彼此獨立,一件被舉發不影響其他件,但費用與維護成本較高 送件前該做的四件事 這四件都發生在送件之前,成本只是時間;送出去之後,說明書就定型了。 送件前先做先前技術檢索——不要把範圍畫到別人做過的地方。檢索的目的不只是確認能不能核准,更是確認十年後被舉發時守不守得住。 數值範圍寫出梯度——不要只寫一個範圍。在說明書裡把較寬、中間、較窄的數值都寫進去,日後就算最寬那一層被先前技術打到,還有已經揭露過的窄範圍可以退守。 請求項由寬到窄分層布局——獨立項求寬,附屬項一層一層縮。每一層都要在說明書裡有對應的支持,不然一樣補不進去。 把「被舉發時怎麼守」當成撰稿的前提——寫說明書的時候就要想:如果有人拿先前技術來打我,我要退到哪裡?那個位置有沒有寫進去?這個問題在送件前問,成本是時間;在收到舉發後才問,通常已經來不及。 常見問題 專利被舉發之後還能申請更正嗎? 可以申請,但更正的內容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的範圍(專利法第67條第2項,新型依第120條準用)。申請時未揭露的數值或技術特徵,事後加入會被認定為引進新事項,更正不合法。 在請求項加一句「但不包含 ×× 至 ××」可以嗎? 這是排除式(disclaimer)更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自 2020 年 11 月 19 日起限縮適用範圍,僅限克服新穎性引證、擬制喪失新穎性、先申請原則(不含同日申請),以及自物之請求項排除「人」、自方法請求項排除「在活體上實施之步驟」等情形。克服進步性不在其中。 侵權比對都贏了,為什麼還是敗訴? 因為專利有效性是另一個戰場。被告可以在訴訟中主張專利有應撤銷原因;一旦法院認定專利有應撤銷原因,專利權人即不得對被告主張權利,縱使被控產品確實落入專利範圍,仍可能全案敗訴。 「先送件卡日期,之後再補內容」可行嗎? 不可行。更正的上限就是申請當日說明書已揭露的內容,之後只能往內縮,不能往外補。若確有後續改良,應評估另案申請或主張優先權,而非期待日後以更正補足。 新型專利沒有實體審查,是不是比較沒差? 正好相反。新型採形式審查,核准時並未實質判斷進步性,因此在行使權利時更容易面臨有效性的挑戰,說明書的層次布局反而更重要。 法源與參考資料 專利法第67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發明專利之更正及其限制) 專利法第120條(新型專利準用第67條、第22條第2項等規定) 專利法第22條第2項(進步性: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民專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裁判日民國114年10月2日)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20年11月19日公告:以排除(disclaimer)式修正或更正請求項之適用範圍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民事判決雙月刊》115年8月號・專利民事判決專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專利要件)、第六章(修正、更正及誤譯之訂正) 關於律聯宏鼎 律聯宏鼎商標專利聯合事務所,事務所,專利工程師二十年經驗,技術理解、說明書撰寫到專利圖繪製一手包辦,發明、新型、設計三種都承接。送件前先做先前技術檢索,把請求項寫成有層次的防線——範圍由寬到窄分層布局、數值寫出梯度,真的有一層被打掉,下面還有得守。萬一走到舉發,答辯策略一併承接。台灣申請 24 小時出案號,諮詢免費,免費檢索 24 小時內回覆,費用公開透明。 免費諮詢專線 (02) 2970-1028, LINE @rulebook。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非針對個案之法律意見。更正是否合法、專利是否有應撤銷原因,須依實際說明書、請求項與引證資料個案判斷。

繼續閱讀
商品上架還沒賣出去,會不會構成專利侵權?|律聯宏鼎

商品上架還沒賣出去,會不會構成專利侵權? 一句話回答:會,而且不需要成交任何一筆。專利法第58條第2項規定,物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為販賣之要約」本身就是實施專利的行為之一,這個規定源自 TRIPS 協定第28條第1項。司法院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於 2012 年(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第1號提案)決議,「販賣之要約」應包括要約之誘引,目的在擴大對權利人之保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度民專上字第 40 號判決亦採廣義或擴張解釋,不以實際製造完成、已經標價或已經交易為必要。因此在網路平台上架、刊登廣告、實體陳列、寄送價目表,只要讓外界知道行為人拿得出這個產品,就可能落入專利權範圍。 「為販賣之要約」到底包含哪些行為? 字面上它是民法上的「要約」,但專利法的解釋比民法寬得多。司法院座談會的決議把「要約之誘引」也包進來——民法上,商品陳列標價通常只是要約之誘引、不是要約,但在專利法的判斷裡,這個區別被刻意拿掉了。 理由很直接:這條規定的目的是擴大對權利人的保護,讓權利人不必等到侵權品實際賣出去、造成損害之後才能行動。 所以實務上會落入的行為,包含在電商平台上架商品、刊登平面或網路廣告、在展場或店面陳列、寄送型錄與價目表、向特定客戶報價等等。共同點是:對外表示自己可以提供這個產品。 沒標價、沒成交、還沒做出成品,也算嗎? 這三件事都不是免責事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度民專上字第 40 號判決明確採廣義解釋,不以實際製造完成、已經標價或已經交易為必要。相關見解另可參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度民專訴字第 131 號、108 年度民專上字第 42 號。 換句話說,「我還沒賣出去」「我只是先放上去看看反應」「這是預購,東西還沒生產」這些說法,在專利侵權的判斷上都站不住。會被看的是:你有沒有對外表示你拿得出這個產品。 至於損害賠償怎麼算,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沒有實際銷售額時,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與舉證會比較複雜,但那不影響「行為本身是否構成侵權」的認定。 這件事對你是一體兩面 同一條規定,站在不同位置看,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 同一條規定,兩種立場 如果你是賣家或製造商 如果你是專利權人 商品掛上網那一秒就可能挨告,「還沒賣出去」不是免責事由 對手把仿品上架的那一刻就可以開始搜證,不必等他賣出第一件 上架前要先確認產品有沒有落入他人專利範圍,下架重來的成本遠高於事前比對 上架頁面、廣告、型錄都是可以保全的證據,公證或存證要及時 預購、樣品、展場陳列一樣算,不是「還沒量產」就安全 能主張到什麼程度,取決於請求項當初寫得夠不夠寬 前提:請求項要寫得夠嚴謹 上面講的都是「別人落入你的範圍」或「你落入別人的範圍」,但範圍本身是誰決定的?是請求項——專利說明書裡定義保護範圍的那幾句話。 請求項寫在這一版產品的尺寸、材料、參數上,對手改一個數字就繞過去,你就算抓到他上架也主張不了什麼;寫在讓這個技術成立的核心原理或製程上,範圍才圈得住。 所以「能不能告得動人」這件事,不是在侵權發生的那一天決定的,是在寫請求項的那一天就決定了。等到看到仿品才回頭翻法條,能操作的空間已經被說明書本身限制住。 賣家與權利人各自該做的事 同一條規定,兩邊的行動清單完全不同。 賣家:上架前做一次侵權比對——把要上架的產品規格,跟同類已核准專利的請求項比對一次。自己看不出來的時候,這一步的費用遠低於下架、退款與訴訟。 賣家:留下你的開發歷程——設計圖、試作紀錄、供應商往來、時間戳記。萬一真的被主張侵權,這些是你證明獨立開發或先前技術的材料。 權利人:看到上架就開始保全證據——網頁截圖要含網址與時間、必要時做公證或存證。不要等對方賣出第一件——依前述見解,上架本身就已經是可主張的行為。 權利人:回頭看自己的請求項——念一次請求項,問自己:對手把哪個字改掉就不落入範圍?如果答案是「改個尺寸就好」,那範圍不夠,該考慮的是後續的布局而不是硬告。 常見問題 我只是把商品放到蝦皮,還沒有人下單,會侵權嗎? 可能會。專利法第58條第2項的「為販賣之要約」本身就是實施行為,依司法院座談會決議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度民專上字第 40 號判決的廣義解釋,不以實際成交為必要。 沒有標價也算嗎? 算。前述判決明確指出不以已經標價為必要。判斷的重點是有沒有對外表示自己可以提供該產品,而不是價格欄有沒有填。 產品還沒生產出來,只是先開預購頁面呢? 一樣可能落入。實務見解不以實際製造完成為必要,預購頁面本身就是在對外表示你拿得出這個產品。 我是專利權人,看到對手上架了該怎麼做? 先保全證據——含網址與時間的頁面截圖,必要時公證或存證,同時比對對方產品與你的請求項。不必等到對方賣出第一件才行動。 這是新規定嗎? 不是。專利法第58條第2項的文字行之有年,司法院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的相關決議是 2012 年作成的。它之所以常被當成新聞,是因為很多賣家與製造商從來不知道有這條。 法源與參考資料 專利法第58條第2項(物之發明之實施,包含為販賣之要約) TRIPS 協定第28條第1項 司法院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 2012 年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第1號提案決議(「販賣之要約」包括「要約之誘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上字第40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131號、108年度民專上字第42號民事判決 北美智權報第409期〈網路上上架未有明標價格之未經專利權人同意或授權製造的產品是否已侵權?〉,邱英武,2026年8月1日 關於律聯宏鼎 律聯宏鼎商標專利聯合事務所,事務所,20年商標專利規劃經驗,Google 五星好評服務商,商標電子案件送件量排行前十大,亞馬遜海外商標服務商。專利工程師具二十年經驗,技術理解、說明書撰寫、專利圖繪製一手包辦;在撰寫請求項的階段就把保護範圍圈定,而不是等侵權發生才回頭處理。台灣申請 24 小時出案號,諮詢免費,費用公開透明。 免費諮詢專線 (02) 2970-1028, LINE @rulebook。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非針對個案之法律意見。是否構成侵權須依請求項內容、被控產品技術特徵與個案證據判斷。

繼續閱讀
台灣的專利在國外有用嗎?屬地主義與12個月優先權|律聯宏鼎

台灣的專利在國外有用嗎?屬地主義與12個月優先權 一句話回答:不會自動有用。專利採屬地主義,台灣智慧財產局核准的專利只在台灣境內有效力,產品賣到美國、日本、中國,就要各自在當地取得專利才有主張的基礎。跨國布局的關鍵時間是國際優先權:依專利法第28條,自第一件申請案的申請日起算,發明與新型 12 個月、設計專利 6 個月內向其他國家提出申請,才能主張同一個申請日;逾期之後專利本身不會消失,但同一個申請日不能再主張,中間任何一份公開資料都可能變成阻卻自己的先前技術。另一條路是 PCT,自優先權日起 30 個月內進入國家階段——但要注意台灣不是 PCT 締約國,台灣申請人通常是以他國申請案為基礎進入 PCT,或直接向各目標國提出申請。 專利為什麼「只保護台灣」? 專利權是各國依自己的法律授予的權利,效力範圍就是那個國家的領域,這就是屬地主義。台灣的專利證書在美國法院不能當作請求權基礎,反過來也一樣。 這件事之所以一再被忽略,是因為它跟大家對「證書」的直覺相反——拿到一張蓋了印的證書,很自然會覺得這個技術已經是我的了。但那張證書真正的意思是:在台灣,你可以排除他人實施。出了國門,它不會跟著走。 所以判斷要不要布海外,看的不是技術多好,而是產品會賣到哪裡、會在哪裡被製造、競爭對手在哪裡。這三個地方,就是專利該去的地方。 為什麼是 12 個月?逾期會怎樣? 依專利法第28條,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或 WTO 會員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後,在一定期間內向我國申請專利,得主張優先權;各國之間互相適用同一套規則。這個期間發明與新型是 12 個月,設計專利是 6 個月——很多人把設計也記成 12 個月,等發現的時候通常已經來不及。 主張優先權的實益是:審查新穎性、進步性的時間點會拉回到第一件申請日。換句話說,這 12 個月裡你自己的公開、別人的公開、市場上的展示,都不會被拿來打你。 逾期之後不是不能申請,而是不能再主張同一個申請日。這時候你在這段期間裡做過的每一件事——上架、參展、發表、型錄、官網——都可能變成阻卻你自己的先前技術。真正致命的通常不是慢,是慢了之後才發現自己早就公開過。 海外布局的時間表 時間點 要做的事 錯過的後果 第一件申請日 在任一國提出第一件申請,這一天就是之後所有優先權的起算點 沒有起算點,之後每一件都是獨立的新案 12 個月內(設計 6 個月) 向目標國提出申請並主張國際優先權(專利法第28條) 不能再主張同一個申請日,期間內的任何公開都可能變成先前技術 18 個月 發明申請案早期公開,技術內容對外揭露 此後才想保密已經不可能 30 個月內 走 PCT 者進入國家階段(台灣非締約國,須以他國案為基礎) PCT 案失效,各國都要重新起算 期間依專利法與各國規定,實際起算與可否延展仍應依個案與各國法令確認。設計專利的國際優先權期間為 6 個月,與發明、新型不同。 PCT 是什麼?台灣人可以用嗎? PCT(專利合作條約)讓申請人先提出一件國際申請案,之後再決定要進入哪些國家,期限是自優先權日起 30 個月內進入國家階段。它買到的是時間與彈性,不是一件「全球專利」——最後還是各國各自審查、各自核准。 要特別留意的是台灣不是 PCT 締約國,台灣智慧財產局不能作為受理局。實務上台灣申請人的做法通常是:以在其他國家的申請案為基礎進入 PCT,或者放棄 PCT、直接在 12 個月的優先權期間內向各目標國分別提出申請。 哪一條路划算,取決於目標國數量、預算節奏,以及你需不需要這 30 個月來觀察市場。國家少、市場已經確定的,直接申請通常比較省;國家多、還在觀望的,PCT 的緩衝比較有價值。 布局範圍對了,請求項也要對 同一件技術布到五個國家,如果請求項的範圍是照著規格書抄的,那也只是把一個窄的權利複製了五份。 請求項寫在特定產品的規格上,對手改個參數、換個尺寸就繞過去;寫在技術真正的核心——那個讓它成立的原理或製程——一件專利才可能從一種應用涵蓋到另一種應用。 2026 年 7 月億光對日亞化提起的那件訴訟就是例子:系爭的美國第 7,554,126 號專利談的是 LED 覆晶與封裝製程(調整 N/P 電極的面積比例,兼顧散熱與封裝可靠度),因為寫在製程上,應用範圍才能從閃光燈、車用照明一路涵蓋到 Mini/Micro LED。 兩種請求項寫法的差別 寫在哪裡 會發生什麼 照規格書抄——寫在這一版產品的尺寸、材料、參數上 對手改一個參數、換一種材料就繞過去;換一種應用也不在範圍內 寫在核心——讓技術成立的原理或製程 同一件專利可以涵蓋多種應用與多代產品,也比較擋得住迴避設計 出海前該確認的四件事 這四件事都發生在送件前後,越早確認,能選的路越多。 先列出市場地圖——把「會賣的國家」「會製造的國家」「主要競爭對手在的國家」三張清單攤開,重疊最多的那幾個,就是專利一定要去的地方。 倒推 12 個月——從第一件申請日往後推 12 個月(設計 6 個月),把這個日期寫進行事曆。海外送件不是一天的事,翻譯、圖式、各國代理人對接都要時間,實務上至少要留兩個月緩衝。 盤點已經公開的東西——官網、型錄、展會、社群貼文、群眾募資頁面、學術發表——先算清楚哪一天開始公開,再決定申請策略。這一步最常被跳過,也最常出事。 回頭看請求項寫在哪——把請求項念一次,問自己:對手把這一項裡的哪個字改掉,就不會落入範圍?如果答案是「改個尺寸就好」,那範圍還不夠。 常見問題 台灣申請了專利,在中國大陸或美國有沒有效? 沒有。專利採屬地主義,台灣核准的專利只在台灣境內有效力。要在中國大陸或美國主張權利,必須各自在當地取得專利。 優先權是 12 個月還是 6 個月? 發明與新型是 12 個月,設計專利是 6 個月,依專利法第28條,自第一件申請案的申請日起算。這兩個期間不一樣,是實務上很常被記錯的地方。 超過 12 個月才想布海外,還來得及嗎? 還可以申請,但不能再主張同一個申請日,要用新的申請日接受審查。真正的風險是這段期間裡的公開資料(上架、參展、型錄、發表)可能變成阻卻自己的先前技術,要先盤點公開時序再決定策略。 台灣可以用 PCT 嗎? 台灣不是 PCT 締約國,智慧財產局不能作為受理局。台灣申請人通常是以在其他國家的申請案為基礎進入 PCT,或直接在優先權期間內向各目標國分別提出申請。哪一種划算要看目標國數量與預算節奏。 海外布局要花多少錢?可以分批嗎? 各國規費、翻譯與代理人費用差異很大,通常會依市場優先順序分批進行。要注意的是分批的自由度受優先權期間限制——12 個月內決定要進哪些國家,之後再加國家就不能沿用同一個申請日了。實際費用建議先做評估再排順序。 法源與參考資料 專利法第28條(國際優先權;發明、新型 12 個月,設計專利 6 個月) 專利法第37條(發明專利申請案早期公開) 專利合作條約(PCT)第22條、第39條(進入國家階段期限,自優先權日起 30 個月)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五章、第三篇第五章(優先權) 經濟日報/聯合新聞網,〈億光繼控告 Lumileds、SSC 在美國針對日亞化提起 LED 專利侵權訴訟〉,記者廖賢龍,2026年8月5日 美國專利第 7,554,126 號(LED 覆晶與封裝製程) 關於律聯宏鼎 律聯宏鼎商標專利聯合事務所,事務所,20年商標專利規劃經驗,Google 五星好評服務商,商標電子案件送件量排行前十大,亞馬遜海外商標服務商。專利工程師具二十年經驗,技術理解、說明書撰寫、專利圖繪製一手包辦;台灣申請 24 小時出案號,並同步排定 12 個月內的海外時程,不必由申請人自行對接各國代理人。諮詢免費,費用公開透明。 免費諮詢專線 (02) 2970-1028, LINE @rulebook。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非針對個案之法律意見。期間起算、可主張的優先權基礎與各國程序,仍須依個案與各該國法令確認。

繼續閱讀
告贏了為什麼專利還是拿不回來?員工發明申請權歸屬解析|律聯宏鼎

告贏了為什麼專利還是拿不回來?員工發明申請權歸屬完整解析 一句話回答:會。依專利法第 7 條第 1 項,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發明,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但確認申請權歸屬勝訴,不等於那張專利就變成你的——法院不能逕行判決移轉專利權。真正的申請權人必須依專利法第 71 條第 1 項第 3 款,以「專利權人為非專利申請權人」為由,於專利公告後二年內向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將該專利撤銷;撤銷確定後二個月內就相同發明重新提出申請,依專利法第 35 條第 1 項,得以該經撤銷專利的申請日作為新申請案的申請日。 職務上完成的發明,到底是誰的? 專利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所謂「職務上完成」,指的是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本於工作內容所完成的創作。判斷重點不在於是不是在辦公室做的、用不用公司設備,而在於這件事是不是他被聘來做的工作範圍。 換句話說,法律預設站在雇主這一邊。問題從來不是「法律怎麼規定」,而是「你證不證明得了」。 案例:研發副理離職後,對手拿到了同一件技術的專利 一位研發副理在茂達電子任職九年後離職,轉往直接競爭對手致新科技。一年多後,致新科技取得一件「馬達控制器」發明專利(專利號 I738573),發明人欄位正是這位工程師的名字。 茂達電子在做專利檢索時看到這件專利,發現技術內容與自家研發部門數份從未對外公開的晶片設計報告書幾乎相同,於是提起訴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度民專訴字第 46 號民事判決逐項比對後認定:系爭專利技術與茂達的內部文件實質相同,該名工程師在職期間確實接觸過那些資料,因此系爭專利的申請權屬於茂達電子。 茂達勝訴。但法院同時駁回了確認專利權歸屬及移轉登記的請求。 為什麼贏了官司,專利還是拿不回來? 因為「申請權歸屬」與「專利權移轉」是兩件事。專利權是經行政機關審查後核准公告而生的權利,民事法院無法逕行撤銷專利,也不能直接命令登記移轉——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155 號判決即曾對民事法院逕行判命返還專利權的作法提出質疑。 所以真正的申請權人拿到勝訴判決之後,還得再走一次行政程序: 提起舉發——依專利法第 71 條第 1 項第 3 款,以「專利權人為非專利申請權人」為由向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這一款限「利害關係人」才能提起(同條第 3 項)。 在期限內提出——必須於該專利公告後二年內提起。逾期就不能再用這個事由舉發,這是最容易錯過的一關。 撤銷後重新申請——舉發成立、撤銷確定之後,依專利法第 35 條第 1 項,於撤銷確定二個月內就相同發明提出申請者,得以該經撤銷專利的申請日為申請日——原本的申請日可以接回來,這是這套制度唯一補償你的地方。 勝訴判決給了你什麼、沒給你什麼 ✅ 確認申請權歸屬的判決給你 ❌ 它不會給你 法院認定該發明的申請權屬於你 那張專利權本身 提起舉發時最關鍵的證據基礎 移轉登記的命令 對方無法再主張自己是真正權利人 免除你另行舉發的程序 後續談判與和解的籌碼 不必在二年內行動的餘裕 這張表右欄,是最多人誤解的地方。很多公司拿到勝訴判決就以為事情結束了,等到想處理那張專利時,才發現二年的舉發期限已經過去。 三個期限,一個都不能錯過 期限 做什麼 依據 專利公告後 2 年內 以「專利權人為非專利申請權人」提起舉發 專利法第 71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3 項 撤銷確定後 2 個月內 就相同發明重新提出申請 專利法第 35 條第 1 項 (重新申請的效果) 得以經撤銷專利的申請日為申請日 專利法第 35 條第 1 項 公司該做的三件事 聘僱契約寫清楚申請權歸屬——法律雖已預設職務發明歸雇主,但「職務上」與「非職務上」的界線常有爭議。契約明文約定範圍、報酬與離職後的義務,可以省掉大半訴訟。 研發紀錄要留得住、留得早——這個案子茂達贏的關鍵,是它拿得出從未公開的內部設計報告書,證明技術是自家的、對方接觸過、時間點對得上。真正的戰場不在法庭,在證據。紀錄要有日期、有版本、有存取軌跡。 人走了,還要盯著對手的專利公報——本案是茂達自己做專利檢索才發現的。定期監看競爭對手與離職員工的專利公告,是唯一能在二年舉發期限內反應的方法。 常見問題 員工在家裡完成的發明,公司還有權利嗎? 有可能。判斷是不是「職務上完成」,看的是這件事是否屬於受雇人的工作範圍,而不是完成的地點或使用的設備。在家做的、下班做的,只要屬於職務範圍,申請權仍依專利法第 7 條第 1 項歸雇用人。 法院判決確認申請權屬於公司,可以直接要求過戶專利嗎? 不行。民事法院不能逕行撤銷專利,也不能直接命令移轉登記。必須另外向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將該專利撤銷後再重新申請。 舉發有沒有期限? 有。以「專利權人為非專利申請權人」為由提起舉發,必須在該專利公告後二年內提出,且限利害關係人提起。 專利被撤銷後重新申請,申請日會不會變成新的? 不會,只要在期限內。依專利法第 35 條第 1 項,於撤銷確定後二個月內就相同發明申請專利者,得以該經撤銷專利的申請日為申請日。 公司該怎麼預防這種爭議? 三件事:聘僱契約明確約定申請權歸屬與報酬、研發紀錄妥善留存並可證明時間點、離職後定期監看競爭對手的專利公報。律聯宏鼎在申請前會先協助釐清發明人與申請權歸屬,把權利釘穩了再送件。 法源與參考資料 專利法第 7 條第 1 項(職務上完成之發明,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 專利法第 35 條第 1 項(舉發撤銷確定後二個月內重新申請,得以原申請日為申請日) 專利法第 71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3 項(專利權人為非專利申請權人之舉發事由與利害關係人限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度民專訴字第 46 號民事判決(茂達電子訴致新科技,系爭專利 I738573)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155 號判決(民事法院逕行判命返還專利權之爭議) 關於律聯宏鼎 律聯宏鼎商標專利聯合事務所,事務所,20 年商標專利規劃經驗,Google 五星好評服務商,連續蟬聯商標電子案件送件量前 10 大,亞馬遜海外商標服務商。專利工程師具 20 年經驗,技術理解、說明書撰寫、專利圖繪製全部自己來。一般代理人收到案子只管撰稿送件,不會問你發明人到底是誰、跟員工有沒有白紙黑字的約定、內部研發文件有沒有妥善留存能當證據;我們在申請前先把申請權歸屬理清楚,把權利釘穩了再送件。真的遇到對手搶先申請,舉發與無效答辯我們也接得住。 免費諮詢專線 (02) 2970-1028, LINE @rulebook。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之申請權歸屬與救濟途徑,應就具體事證與時程另行評估。

繼續閱讀
先公開後申請專利還救得回來嗎?設計專利優惠期6個月完整解析|律聯宏鼎

先公開後申請,專利還救得回來嗎?設計專利優惠期 6 個月完整解析 一句話回答:可以,但範圍比多數人以為的窄。台灣專利法設有「新穎性優惠期」,發明與新型專利為申請日前 12 個月、設計專利為 6 個月(2017 年 5 月 1 日施行)。優惠期只排除「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的公開;第三人獨立完成並自行公開的相同技術,不在優惠期範圍內,仍構成先前技術,會讓你的專利喪失新穎性而被認定無效。 什麼是新穎性優惠期? 專利的核心要件之一是新穎性:申請日之前,這個技術不能已經被公眾知道。但實務上,很多申請人會在申請前就先展出、先發表論文、先上架開賣。為了不讓這些行為直接扼殺專利權,專利法給了一段緩衝,也就是優惠期。 在優惠期內,符合條件的公開事實不會被拿來當作核駁你自己專利的理由。它是一顆後悔藥,不是一張保護傘。 優惠期有多長?三種專利不一樣 專利類型 優惠期長度 起算方式 發明專利 12 個月 自優惠期事由發生日回推 新型專利 12 個月 自優惠期事由發生日回推 設計專利 6 個月 自優惠期事由發生日回推 2017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修正,將發明與新型的優惠期由 6 個月延長為 12 個月,並放寬適用事由,不再限於展覽、實驗、刊物發表等特定情形。但設計專利維持 6 個月。做產品外觀設計的人特別容易在這裡踩到,因為多數人記得的是「一年」。 優惠期救得了什麼、救不了什麼 ✅ 優惠期救得了 ❌ 優惠期救不了 你自己在展覽會上展出 第三人獨立完成、自行公開的相同技術 你自己發表論文或新聞稿 超過期限才提出申請 你自己在電商平台上架開賣 因申請專利而依法在公報上的公開 他人剽竊你的內容擅自公開(非出於你本意) 他國已核准公告的相同技術 這張表右下角那一格,是最多人賠掉整件專利的地方。優惠期的邏輯是「原諒你自己造成的公開」。競爭對手獨立開發、自己上架販售的產品,跟你的本意完全無關,它就是一份標準的先前技術,優惠期一點忙都幫不上。 法院實例:搶在六個月內申請,專利還是死了 一件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的設計專利侵權案中,權利人設計了一款特定車款專用的卡固式手機支架,先上架開賣,再趕在六個月的優惠期內提出設計專利申請,取得專利後對競爭對手提起侵權訴訟。 法院調查後認定:對手早在權利人申請日之前約兩週多,就已經公開販售同款支架。這份公開屬於第三人獨立所為,不在優惠期的適用範圍,構成得以主張的先前技術。結果是系爭設計專利因喪失新穎性而被認定無效,侵權訴訟也隨之敗訴。 這個案子的殘酷之處在於:權利人並沒有偷懶。他知道要申請專利,也確實趕在期限內送件了。他輸在沒有人提醒他,送件前應該先看一眼市場上有沒有別人已經在賣。 送件前該做的三件事 盤點自己的公開足跡。把所有已經發生的公開列出來:上架日期、展覽日期、發文日期、給客戶看樣品的日期。這決定你還剩多少優惠期。 做一次先前技術檢索。不只查專利資料庫,也要查電商平台、社群與產業媒體。第三人的公開販售一樣會殺死你的新穎性。 把送件日搶到所有公開之前。能不先公開就不要先公開。已經公開了,就用最短的時間把申請日拿到手。 常見問題 設計專利的優惠期是 12 個月嗎? 不是。設計專利的優惠期是 6 個月。12 個月適用於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這是實務上最常見的誤解之一。 我已經在蝦皮或亞馬遜上架了,還能申請專利嗎? 可以,只要還在優惠期內(設計 6 個月、發明與新型 12 個月),而且沒有第三人在你申請日之前公開相同技術。上架日期就是你的優惠期起算點,越早送件越安全。 對手比我早兩週上架,我的專利還有效嗎? 如果對手是獨立完成並公開的,該公開會構成先前技術,你的專利很可能因為喪失新穎性而被舉發無效。優惠期不能對抗第三人的獨立公開。 優惠期需要主張嗎? 需要。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敘明相關事實與日期,並依規定備妥證明文件。沒有主張、或證明不足,優惠期不會自動生效。 台灣申請專利最快多久可以拿到案號? 透過電子申請並備妥文件,律聯宏鼎在台灣的專利申請可於 24 小時內取得案號,把申請日盡快固定下來。 關於律聯宏鼎 律聯宏鼎商標專利聯合事務所, 20 年商標專利規劃經驗,Google 五星好評服務商,連續蟬聯商標電子案件送件量前 10 大,亞馬遜海外商標服務商。 專利工程師具 20 年經驗,技術理解、說明書撰寫、專利圖繪製全部包辦。 免費諮詢專線 (02) 2970-1028, LINE @rulebook,3 分鐘取得估價與時程。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是否適用優惠期,應就具體事實與時程另行評估。

繼續閱讀
浮動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