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公開後申請,專利還救得回來嗎?一份交給客戶的安裝圖,打掉了請求項一到九
這件案子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原告持有一件新型專利,標的是迴轉式攔污柵——裝在電廠進水口、用來攔截漂流垃圾的設備,技術特徵在於能感應鏈條是否鬆弛。原告認為競爭對手供應給電廠的產品落入其專利範圍,提起侵權訴訟,主張的是均等侵權,意思是對方的做法與請求項文字不完全相同,但以實質相同的方式達成實質相同的功能與結果。
被告的答辯沒有正面比對技術,而是提出一份 2013 年的安裝圖。這份圖的來源是原告自己——原告在更早之前,為了台電林口電廠的專案,把這份安裝圖交付出去。交付時間早於系爭專利的申請日,而圖面已經揭露請求項 1 至 9 的相同結構。
法院認定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原告敗訴。
為什麼「交給客戶看」也算公開?
專利法所稱的公開,不以「公告周知」為必要。只要技術內容在申請日之前已經處於不特定人或特定人可得而知的狀態,且沒有保密義務拘束,原則上就構成先前技術。實務上常見卻容易被忽略的公開態樣包括:
- 為了報價或投標,把設計圖、安裝圖、規格書交付給客戶或業主
- 在展覽會上陳列實體樣品或播放結構說明影片
- 把產品上架到電商平台,照片已足以看出結構特徵
- 論文、技術發表會、產業期刊投稿
- 向供應商發出含結構圖的詢價單
這些動作在商業上都正常,問題在於它們同時是法律動作。企業內部通常由業務或工程單位決定要不要交圖,而專利申請的時程由另一個人管,兩邊沒有對接,時間點就這樣流掉。
12 個月優惠期救得了什麼、救不了什麼?
| 救得了 | 救不了 |
|---|---|
| 公開之後 12 個月內提出申請(發明、新型) | 已經超過 12 個月才想到要申請 |
| 公開是出於申請人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 | 別人獨立完成並且先一步公開或先一步申請 |
| 能夠舉證公開的日期、對象與內容範圍 | 交付沒有留下任何日期與對象紀錄,事後說不清楚 |
| 公開的內容小於後來請求項所界定的範圍 | 交出去的圖已經把請求項的結構完整畫出來 |
本案落在右欄的最後一列:圖本身已經把請求項 1 至 9 的結構揭露完畢。優惠期是一條時間上的救生索,它處理不了「內容已經給滿」這件事。
另外要特別提醒:優惠期是各國各自規定的制度,期間長短與適用要件都不一樣,有些國家甚至非常嚴格。台灣有優惠期,不代表你在其他國家也有同樣的空間,跨國佈局時必須個別確認。至於設計專利的優惠期規定與發明、新型是否一致,請以智慧財產局公告的現行條文為準,本文不作推斷。
主張均等侵權,為什麼反而容易被反打?
均等論是把保護範圍往請求項文字之外擴張的主張。但範圍一旦被解釋得比較寬,相對地也比較容易涵蓋到先前技術——對方只要找到一份申請日之前的資料落在那個範圍裡,就可以回頭主張專利本身無效。這在實務上常被稱為「先前技術阻卻」的思路:你把範圍撐大到哪裡,別人就從哪裡打回來。
所以提均等侵權之前,應該先回頭做一次自己的前案檢索,特別是「自己過去交付給外部的所有文件」。很多企業做了競爭對手的檢索,卻從來沒有檢索過自己。
圖交出去之前,應該做哪幾件事?
一、把要外流的圖先給代理人看一次
判斷這份圖揭露到什麼程度、是否已經足以構成可據以實施的技術內容,以及現在送件來不來得及。這一步通常只需要一天。
二、決定先申請什麼、申請哪一種
發明、新型、設計三種的審查方式、保護標的與權利期間都不同。設備的結構改良常見走新型,但若核心在於方法或控制邏輯,新型就保護不到。選錯類型造成的損失,往往比晚幾天申請更大。
三、留下交付紀錄
用正式文件交付,記下日期、對象、版本與圖號,並視情況加上保密條款。這份紀錄不只是日後主張優惠期的證據,也是日後釐清申請權歸屬的依據。
常見問題
- Q1:我只是把圖傳給一個客戶看,這樣也算公開嗎?
- 有可能算。關鍵不在人數多寡,而在對方有沒有保密義務。沒有簽保密約定、也沒有其他足以認定負有保密義務的情況時,實務上很可能被認定為可得而知的狀態。
- Q2:台灣的優惠期是幾個月?要另外申請嗎?
- 發明與新型依專利法第 22 條第 3 項為 12 個月。現行制度下不須於申請時另外聲明,但申請人必須能證明公開的時間、對象與內容,舉證責任在申請人這一方。
- Q3:優惠期可以擋住別人先公開的資料嗎?
- 不行。優惠期只處理申請人自己或非出於其本意所致的公開。如果是第三人獨立完成並且先一步公開或申請,優惠期幫不上忙,這也是「先申請主義」下最常見的失分點。
- Q4:已經拿到專利證書了,還會被認定沒有新穎性嗎?
- 會。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核准時不實體審查新穎性與進步性;發明專利雖經實體審查,審查時也未必檢索得到所有先前技術,尤其是企業自己交付給客戶、從未公開發行的圖說。證書代表權利存在,不代表權利穩固,在訴訟或舉發程序中仍可能被推翻。
- Q5:如果圖已經交出去超過 12 個月了,還有什麼可以做?
- 先確認交出去的內容到底揭露到什麼程度。若當時交付的版本沒有揭露後續的改良特徵,仍可能就改良部分提出申請;若核心結構已經揭露完畢,則應改以營業秘密、契約安排或後續改良的佈局來處理。這需要逐案評估,不建議自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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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度民專訴字第 31 號民事判決(判決日 2026-09-17)整理,判決全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詢。本文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情形請洽專利師或律師。法條內容以智慧財產局公告之現行條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