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長相」要怎麼保護?立體商標、設計專利、著名表徵三條路比較

2026-10-18


 

商品的「長相」要怎麼保護?立體商標、設計專利、著名表徵三條路比較

律聯宏鼎智慧財產事務所|品牌保護 ‧ 商品外觀

一句話回答:在台灣,「商品的長相」不會因為賣得好就自動變成權利,它有三條彼此獨立的保護路徑——立體商標(商標法第 18 條,立體形狀可以作為商標;但依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者不得註冊)、設計專利(專利法第 121 條以下,保護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所構成的視覺創作,申請前自行公開須在 12 個月優惠期內補提申請,否則可能喪失新穎性)、以及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的著名表徵(保護「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商品容器、包裝、外觀,但必須先證明著名)。三者的要件、舉證門檻與有效期完全不同,做了其中一條不代表另外兩條也有。實務上最致命的不是不夠紅,而是太紅之後才開始想這件事——當一種外型被大量同業採用,它就越容易被認定是「通用」的,反而保不住。

這個案子發生了什麼事?

美國市場上,UGG 的母公司 Deckers Outdoor Corporation 對網路直營品牌 Quince 提起訴訟,主張其販售的迷你短靴抄襲了 UGG 經典鞋款的商品外觀(trade dress)。案件在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進行(案號 3:23-cv-04850)。

2025 年 10 月,法院就商品外觀的部分作出不利於品牌方的認定:UGG 兩款經典靴的外型被認為屬於通用(generic)設計,不能作為商品外觀取得保護。Deckers 後續自行撤回該部分主張,改以設計專利續行。2026 年 6 月,陪審團雖認定 Quince 的產品落入該設計專利的範圍,卻同時認定該件設計專利本身無效——結果是 Quince 全身而退。2026 年 10 月初,Deckers 提起上訴。

要注意的是,美國的 trade dress 制度與我國制度並不相同,這個判決在台灣沒有拘束力。但它點出的問題是跨法域共通的:外型的辨識度,和外型的法律權利,是兩件事。

在台灣,商品外觀有哪幾種保護方式?

路徑 保護什麼 關鍵要件 常見的失敗點
立體商標 具識別性的立體形狀(商標法第 18 條) 須具識別性;僅為發揮功能所必要之形狀不得註冊(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 形狀被認定是為了「好用」才長那樣,功能性一關就過不了
設計專利 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的視覺創作(專利法第 121 條) 須具新穎性與創作性;申請前自行公開者,須在 12 個月優惠期內申請(專利法第 122 條第 3 項) 先上市、先發表、先群募,才想到要申請
著名表徵 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商品容器、包裝、外觀(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 須先舉證「著名」;屬於不公平競爭的規範,不是登記制 舉證門檻高,而且必須在爭議發生時就已經著名

救得了與救不了:一張對照表

情況 救得了 救不了
外型尚未公開 三條路都還在,設計專利是最乾淨的一條 —
外型公開未滿 12 個月(自己公開) 設計專利仍可在優惠期內申請 如果期間別人先公開了相同設計,優惠期不原諒他人的公開
外型公開超過 12 個月 仍可嘗試立體商標(若具識別性且非功能性) 設計專利的新穎性原則上已經救不回來
同業大量採用同一外型 仍可能主張著名表徵,但要先證明著名 外型越容易被認定為通用,識別性越難成立
形狀是為了功能而存在 可考慮改走發明或新型專利保護技術 立體商標的功能性排除無法迴避

為什麼「紅了」反而更難保護?

這是最反直覺的一點。商標與商品外觀的核心是識別性——消費者看到這個長相,會不會想到特定的單一來源。當一種外型紅到變成一個品類,市場上到處都是同樣的款式,消費者看到它想到的是「這類鞋」而不是「這個牌子」,識別性就被稀釋了。

換句話說,外型保護的黃金時間不是在品牌最紅的時候,而是在它還只有你一家在做的時候。等到仿品滿街跑才來主張,往往同時面對兩個難題:識別性被稀釋,而且對手已經賣得比你還好。

品牌端實務上該怎麼安排?

第一步:先分清楚客人靠什麼認出你

名字、圖形、造型,是三件要分開處理的事。很多品牌只註冊了文字商標,造型與圖形完全裸露。先把「辨識來源」盤點清楚,才知道該保哪一條。

第二步:外型未公開前就決定要不要走設計專利

設計專利是三條路裡唯一有嚴格時間限制的。產品定案到上市之間,就是決策窗口。上市、參展、群募、社群預告都算公開。

第三步:類別與國別一起排

台灣註冊不等於海外有保護。主要銷售國與主要製造國都要納入規劃,尤其跨境電商平台的品牌備案通常要求當地註冊。

一般代理人與律聯宏鼎的差別在哪?

一般的做法是:你說要註冊什麼,就送什麼;名字送完就結案,圖形與造型有沒有顧到,沒有人會主動問你。

律聯宏鼎送件前先做免費預查,判斷通過機率與風險應變,再回頭問一句:客人到底靠什麼認出你?是名字、是圖形,還是那個造型。然後把該註冊的、該放哪些類別與國別的一起排好,從設計階段就一起看,而不是等產品賣爆了才補。費用一次講清楚,諮詢免費。

常見問題 FAQ

Q1:我的產品外型很有辨識度,需要另外註冊嗎?
需要。辨識度是事實,權利是制度。文字商標只保護名字,不保護造型;要保護造型必須另外走立體商標或設計專利。
Q2:產品已經上市了,還能申請設計專利嗎?
如果是自己公開,且距離公開未滿 12 個月,依專利法第 122 條第 3 項的優惠期規定仍有機會。但優惠期只原諒「申請人自己的公開」,擋不住他人在這段期間先行公開相同設計。超過 12 個月原則上就救不回來了。
Q3:什麼叫「功能性」不能註冊立體商標?
如果那個形狀是為了讓商品發揮功能才必須長成那樣(例如為了堆疊、為了握持、為了散熱),依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就不能註冊,因為商標制度不能被用來永久壟斷技術上的必要形狀。這時候該考慮的是發明或新型專利。
Q4:台灣註冊了,海外是不是就有保護?
沒有。商標權與專利權都是屬地主義,一國一權。要在哪個市場賣、在哪個國家製造,就要在哪裡布局;可以透過馬德里體系或各國直接申請處理。
Q5:被對手仿了外型,但我什麼都沒註冊,還有辦法嗎?
仍可考慮依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主張著名表徵,或依民法侵權行為處理,但舉證門檻高,必須證明該外觀在相關消費者間已普遍認知。這是最後一道防線,不是第一選擇。
律聯宏鼎智慧財產事務所
20 年商標專利規劃經驗 ‧ Google 五星好評服務商 ‧ 排行前 10 大商標電子案件送件量 ‧ 亞馬遜海外商標服務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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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資訊進行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情形不同,結論可能不同,建議就具體案件諮詢專業代理人。文中所述美國訴訟係依公開報導整理,案件仍在上訴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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