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談不攏,對方還在用你的名字:商標授權一定要寫清楚的四件事
這件事為什麼跟台灣的中小企業有關?
把跨國訴訟換成台灣的日常場景,結構完全一樣:兩個人一起創業,名字是一起想的,口頭說好先由其中一方拿去註冊與使用;或是公司與加盟主、與聯名夥伴、與代工廠,合作多年都「一直都是這樣用的」。這些關係在順利的時候不需要白紙黑字,問題是品牌的價值正是在這段順利的期間累積出來的——等到要分手,雙方爭的已經不是當初那個名字,而是那幾年累積的客群與營收。
而「之前都這樣」在訴訟裡幾乎沒有力量。法院問的是:授權的範圍到哪裡?什麼時候開始、什麼時候結束?你拿什麼證明?
一份能用的商標授權,至少要寫哪四件事?
| 必寫的條款 | 沒寫會發生什麼 |
|---|---|
| 誰可以用(被授權人是誰、是否包含其關係企業) | 對方把名字交給另一家公司使用,你事後才知道 |
| 用在哪些商品或服務(對應註冊的類別與指定項目) | 你只擋得住一部分,對方換個品項繼續用 |
| 可以用多久(期間、終止事由、終止後的下架期限) | 合作結束了,招牌、網站、包裝仍掛著那個名字 |
| 能不能再授權給第三人 | 名字被層層轉出去,你失去對品牌品質的控制 |
這四件事都不需要寫成法律文章,但每一件都必須有明確的答案。實務上最常見的缺口是第三項與第四項——雙方都想過「怎麼開始」,很少人想過「怎麼結束」。
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差在哪?
依商標法第 39 條第 1 項,商標權人可以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在指定地區,作專屬或非專屬授權。
- 專屬授權:依同條第 5 項,專屬被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得排除商標權人及第三人使用該註冊商標;商標權受侵害時,於專屬授權範圍內,專屬被授權人得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非專屬授權:商標權人仍可自己使用,也可以再授權給其他人。
換句話說,專屬授權等於把一段期間內的使用權完整交出去,連自己都不能用。很多人簽的時候沒意識到這一點,以為「專屬」只是比較好聽。
至於被授權人能不能再授權給第三人,專屬與非專屬的處理不同,商標法另有規定,實務上也可以在契約中另行約定。因為涉及的條文細節建議逐案確認,本文不作概括結論,請以智慧財產局公告的現行條文為準,或在簽約前讓代理人看過。
為什麼一定要去登記?
這是台灣制度裡最容易被忽略、代價卻最高的一步。依商標法第 39 條第 2 項,授權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它的實際意義是:你跟對方之間的契約仍然有效,但面對契約以外的第三人——例如商標權後來被移轉給別人、或是另一個被授權人出現——沒有登記的授權很可能主張不了。
同條第 3 項另外規定,授權登記後,商標權移轉時,授權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也就是說,登記不只是行政手續,它是你的授權能不能跟著商標一起「活下去」的關鍵。
合夥創業的人,現在就該確認的三件事
一、這個商標登記在誰名下
很多人以為「是我們公司的」,一查卻是當初某個人以個人名義申請的。申請人是誰,權利就是誰的,跟誰出錢、誰想的名字沒有必然關係。
二、合作關係裡的使用,有沒有書面
加盟、聯名、代工、經銷,只要對方把你的名字放在他的招牌、包裝或頁面上,就是商標使用。沒有書面,將來要終止時很難處理。
三、類別有沒有涵蓋你真正在做的事
商標權的範圍由註冊的商品與服務決定。餐廳只註冊了餐飲服務,卻開始賣調理包與周邊商品;品牌只註冊了商品,卻在做加盟與通路服務——這些都是授權糾紛裡常見的破口。
常見問題
- Q1:口頭講好的授權,有效嗎?
- 當事人之間不必然無效,但你必須能證明授權的內容與範圍。實務上糾紛的難處從來不是對錯,而是舉證。而且依商標法第 39 條第 2 項,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口頭授權自然也無從登記。
- Q2:合作結束之後,對方還在用那個名字,我可以直接告嗎?
- 可以主張權利,但要先確認三件事:商標登記在誰名下、原本的授權範圍與期間、對方現在的使用是否落在你的註冊類別內。這三件事任何一項不清楚,訴訟的結果都可能不如預期。建議先做權利盤點再決定行動。
- Q3:授權登記要花很多時間嗎?
- 授權登記是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的行政程序,需要檢附授權文件等資料。相較於日後爭議的成本,這一步的時間與費用通常是整件事裡最便宜的部分。實際所需文件與規費請以智慧財產局公告為準。
- Q4:我跟朋友一起創業,名字是一起想的,現在該怎麼辦?
- 先查這個商標現在登記在誰名下,再決定要做的是移轉、共有、還是由一方持有並授權另一方使用。三種安排的稅務、控制權與退場方式都不一樣,應該在關係還好的時候決定,而不是在拆夥的時候。
- Q5:為什麼代理人沒有提醒我這些?
- 商標申請本身只處理「註冊」這件事,不必然涵蓋權利歸屬與授權規劃。所以送件前的訪談很重要:使用範疇、動機、將來要不要授權或合作,這些會決定申請人要寫誰、要註冊哪些類別、要不要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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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引商標法條文為第 39 條,內容以智慧財產局公告之現行條文為準。文中金球獎相關訴訟係依 2026 年 10 月公開報導整理,案件於 2026-09-30 在美國加州中區聯邦法院提起,被告否認侵權,截至本文撰寫時尚無判決,相關敘述不代表任何一方的法律責任判斷。本文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情形請洽商標代理人或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