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專利去告人,為什麼可能一毛錢都拿不到?——有效性抗辯
一句話回答:因為在台灣,被告可以在侵權訴訟裡直接抗辯你的專利根本不該被核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1條第1項,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停止訴訟等舉發結果;一旦法院認定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專利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他造主張權利——這時候不管對方有沒有落入專利範圍、損害多少,都不用再審了。2026年7月,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民專上字第28號民事判決就是這個結果:一件「智能送餐列車系統」發明專利的權利人求償新臺幣1,441萬8,000元,被告承認產品有落入部分專利範圍,但抗辯專利無效;法院以五份比申請日更早公開的技術文件組合,認定請求項1至10全部不具進步性(專利法第22條第2項),排除侵害與損害賠償請求均遭駁回,上訴駁回。
事情是怎麼發生的
一位專利權人握有「智能送餐列車系統」的發明專利,也就是餐廳裡小火車軌道送餐的那種設備。一個連鎖餐飲品牌的總經理曾經找他談授權,報完價之後就沒有下文;後來該品牌的三家門市裝上了智能送餐列車,還在粉絲專頁公開宣傳。
律師函發出去沒有回應,專利權人一狀告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求償新臺幣1,441萬8,000元並請求排除侵害。訴訟中被告承認產品有落入部分專利範圍——看起來勝負已定。
但被告同時提出有效性抗辯:主張這件專利本身有應撤銷的原因。法院把五份比申請日更早公開的技術文件組合起來比對,認定請求項1至10全部不具進步性,專利應予撤銷。
結果是:侵權有沒有成立、賠多少,法院連審都不用審。專利權人於該訴訟中不得對被告主張權利,二審維持,上訴駁回。
為什麼「智慧局審過」擋不住這一招?
很多人以為證書核准下來就等於安全,那是把兩件量級完全不同的事情看成同一件。
審查階段,審查官在有限的時間裡用官方資料庫做檢索,看的是這件申請案本身。侵權訴訟階段,被告面對的是上千萬的求償,會請專業團隊去翻遍全世界的專利、論文、型錄、展會資料、產品手冊——只要找到能組合出你請求項的東西,就能主張這個發明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
兩邊投入的資源不是同一個等級。核准,代表審查官沒有找到;不代表世界上沒有。
而且依專利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違反第22條(新穎性、進步性)等規定者,任何人都可以提起舉發——這件事沒有時效保護,核准十年之後照樣可以被打。
專利最常被什麼打掉?
從舉發與有效性抗辯的實務看,命中率最高的是下面這幾種。
專利最常被什麼理由打掉
| 理由 | 實務上為什麼容易中 |
|---|---|
| 不具進步性 (專利法第22條第2項) |
可以把多份先前技術組合起來比對,可用的彈藥最多,是有效性抗辯的主力 |
| 不具新穎性 (專利法第22條第1項) |
多半發生在申請前自己已經公開——展會、型錄、官網、社群貼文、出貨給客戶 |
| 說明書揭露不充分或請求項不明確 (專利法第26條) |
技術內容沒有寫到可據以實現的程度,或請求項用語模糊、範圍讀不出來 |
| 超出申請時揭露範圍的修正或更正 (專利法第43條第2項、第67條) |
審查過程中為了獲准而補進原說明書沒有的內容,日後成為被撤銷的理由 |
上表是實務上密度較高的類型,不代表其他事由不會被用。個案是否成立,須依實際請求項、先前技術與證據判斷。
「進步性」到底在比什麼?
新穎性比的是「有沒有一模一樣的」——只要先前技術裡沒有完全相同的東西,就過得了。所以真正難的從來不是新穎性。
進步性比的是「能不能被輕易完成」(專利法第22條第2項)。審查與訴訟上都允許把多份先前技術組合起來,只要能說明該技術領域的人有動機把它們結合、結合之後就得到你的請求項,進步性就會被否定。前述案件被用掉的是四到五份文件的組合。
新型專利也一樣:專利法第120條明定新型準用第22條第2項。新型只做形式審查、不做實體審查,拿到證書那一刻,進步性根本還沒有被檢驗過——真正的檢驗會發生在你要主張權利的那一天。
這件案子其實早就有警訊
同一個發明在國外申請,全部遭到核駁。
那代表國外的審查官已經用他們手上的檢索資料,明確告訴過專利權人:這個技術不夠新、不夠進步。但那個訊號沒有被當成一回事,台灣這張證書還是被拿去提告了。
同家族案件在他國的核駁理由與引證文件,是最便宜的一次體質評估。對手一定會去查,你自己更應該先查。
什麼時候檢索,差別有多大
檢索這件事,愈早做愈便宜。
什麼時候檢索,代價差多少
| 檢索時點 | 要改的話,代價是什麼 |
|---|---|
| 研發/送件前 | 調整技術方案或請求項寫法。代價只有檢索的時間與費用 |
| 送件後、核准前(審查意見答辯時) | 限縮請求項範圍。範圍變小,但專利還在 |
| 核准後、提告前(體質評估) | 可能發現不該告。省下的是訴訟費用與專利本身 |
| 被抗辯無效之後 | 專利可能整包被撤銷,賠償請求連審都不用審,訴訟成本全數沉沒 |
要主張權利之前,先做這四件事
提告是一個一旦啟動就很難收回的動作,順序不能反。
- 先做一次先前技術檢索——不是為了確認能不能核准,是為了確認守不守得住。把自己的獨立項拆成技術特徵,一項一項去找先前技術裡有沒有。
- 查同家族案件在他國的審查結果——如果同一個發明在別的國家被核駁,那些核駁理由與引證文件,對手一定會拿來用。先看過,才知道自己站在哪裡。
- 把自己的專利當成對手打一次——請人做一次無效性分析:如果我是被告,我會用哪幾份資料、怎麼組合?打不掉,才有提告的底氣。
- 確認請求項有沒有可退守的層次——如果所有籌碼都押在一個獨立項上,被打掉就全沒了。附屬項有沒有留出層次,決定了最壞情況下還剩多少。
常見問題
專利核准了,還會被撤銷嗎?
會。依專利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違反第22條(新穎性、進步性)等規定者,任何人都可以向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此外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1條第1項,被告也可以在民事侵權訴訟中直接抗辯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由法院自為判斷。
對方都承認有落入專利範圍了,為什麼還會敗訴?
因為有效性是前提問題。法院若認定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專利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他造主張權利,侵權是否成立與損害賠償金額就不必再審理。
什麼是「不具進步性」?
依專利法第22條第2項,發明如果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即不得取得專利。判斷時可以把多份先前技術組合起來比對,這也是實務上最常見的無效理由。新型專利依第120條準用同一標準。
新型專利只做形式審查,是不是比較危險?
新型專利不做實體審查,所以核准時進步性並未被檢驗過。要對他人主張權利時,依法還須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想知道守不守得住,實務上仍應自行做先前技術檢索。
我要告人之前該做什麼?
先做一次專利體質評估:把自己的專利當成對手來打一次,確認請求項與先前技術拉得開、附屬項留有可退守的層次,再決定要不要提告。
自己在展會或官網公開過,會有影響嗎?
會。申請前的公開可能使自己的發明喪失新穎性。專利法設有優惠期,發明與新型為公開後十二個月內、設計為六個月內申請,並須符合法定要件,但那是補救,不是常態做法。
法源與參考資料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民專上字第28號民事判決(判決日2026-07-09,上訴駁回)——判決全文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以案號查詢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1條第1項(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自為判斷)
- 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新穎性與進步性)
- 專利法第26條(說明書之揭露與請求項之明確性)
- 專利法第43條第2項、第67條(修正與更正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所揭露之範圍)
- 專利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發明專利之舉發事由)
- 專利法第120條(新型專利準用第22條第2項)
- 案例整理出處:鴻瑞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2026年8月14日 智財法院-案例分析彙整」
關於律聯宏鼎
律聯宏鼎商標專利聯合事務所,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平均二十年經驗,Google 五星好評服務商,亞馬遜海外商標服務商。技術理解、說明書撰寫、專利圖繪製一手包辦,品質不會層層轉包被稀釋;送件前一定先做先前技術檢索,先知道地雷埋在哪,請求項才寫得跟先前技術拉得開。如果你打算主張權利,我們會先幫專利做體質評估——舉發與無效答辯我們都熟,知道對手會從哪裡下手,先把洞補起來再走下一步。24 小時內回覆,諮詢免費,費用公開透明。 免費諮詢專線 (02) 2970-1028, LINE @rulebook。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非針對個案之法律意見。所引判決之認定以該案事實與證據為限,不當然適用於其他案件。專利是否具進步性、是否有應撤銷之原因,須依實際請求項、先前技術與個案證據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