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優惠期不是自動生效:一件機車霧燈新型專利的撤銷與救回案例
一句話回答:一件機車外掛式霧燈新型專利,因申請前8個月已在露天拍賣上架銷售,被舉發人提出網頁證據,智慧局認定請求項1至8全部舉發成立應予撤銷。專利權人主張該次公開是自己授權開設的賣場所為,應適用12個月優惠期,但補交的授權證明書日期兜不攏,智慧局不採信。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專訴字第38號判決(113年2月1日)依法院調查拍賣帳號後台資料與親屬關係,認定授權關係真實、公開確實出於專利權人本意,且在12個月優惠期內申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專利權才得以保留。
這個案子實際發生了什麼事?
系爭新型專利「車輛之外掛式燈具」於108年9月12日申請。舉發人提出露天拍賣賣家帳號刊登的商品網頁作為證據,標示該商品於108年1月6日已對外販售,時間點落在專利申請日之前。
智慧局審查後認定這個網頁構成申請前已公開的先前技術,使系爭專利喪失新穎性,請求項1至8全部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訴願也遭駁回。
為什麼智慧局一開始判定撤銷專利?
專利權人主張那個拍賣賣場其實是自己授權他人開設,等於是自己本意下的公開,應該適用新穎性喪失例外的優惠期保護,而不是拿來打掉自己的專利。
問題出在補交的授權證明書:文件所載的日期與商號實際成立時間對不上,而且是舉發案提出之後才補簽的,智慧局認為這份文件不具證明力,不予採信,仍維持撤銷。
法院後來為什麼把專利救回來?
案件進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專訴字第38號,113年2月1日判決),法院沒有只看那張補簽的證明書,而是調查了拍賣帳號後台的會員個人資料,以及相關商號、公司的負責人身分。
查核結果顯示,拍賣帳號登記的就是專利權人本人,而授權經營的商號負責人是他的父親,另一家公司的負責人則是他姻親的父親。法院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第154條第2項,認定授權關係是真實存在的,那次公開確實出於專利權人本意,因此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這裡講的優惠期到底是什麼、多久?
優惠期是指申請人自己先把技術內容公開(例如上架銷售、參展),只要在法定期間內送件申請,這次自己造成的公開不會被拿來否定該專利的新穎性或進步性。
本案依108年11月1日施行的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優惠期為12個月。系爭專利從108年1月6日公開到同年9月12日申請,間隔約8個月,落在12個月優惠期範圍內,這也是法院認定可以適用優惠期的前提。
不過優惠期不是自動套用,前提是申請人必須證明那次公開確實是自己或經自己同意的行為所造成,而不是第三人未經同意擅自公開。
| 情況 | 結果 |
|---|---|
| 公開時間在申請日前12個月內,且能證明公開出於本人同意 | 可適用優惠期,該次公開不構成先前技術 |
| 公開時間超過申請日前12個月 | 超過優惠期,無法排除,仍可能喪失新穎性 |
| 授權文件在舉發後才臨時補簽,日期兜不攏 | 文件證明力不足,可能不被採信 |
| 能提出帳號後台資料、親屬或授權關係等客觀紀錄佐證 | 即使文件本身有瑕疵,仍有機會透過其他證據補強 |
自己先上架試水溫,要留下哪些證據?
本案最終能翻案,靠的是拍賣帳號後台的會員資料與授權人之間的親屬關係,這些都是公開當下就存在、而不是事後補做的客觀紀錄。
如果技術已經先上架銷售、參展或曝光,建議在公開的當下就同步保留:公開的確切日期與版本、授權他人使用或銷售的書面文件(簽署日期要真實)、帳號或平台後台資料等能證明「這次公開是誰做的、經誰同意」的紀錄,而不是等到被舉發才回頭尋找。
常見問題
新型專利的優惠期是幾個月?
本案依108年11月1日施行的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優惠期為12個月,申請人須在自己公開後12個月內送件申請才能適用。
自己上架賣東西算不算公開,會不會影響專利?
會。只要是標價陳列、對外銷售,就構成公開。若申請人沒有在優惠期內申請,這個公開可能被拿來否定該技術的新穎性。
授權別人去賣,算誰做的公開?
本案法院認定,只要授權關係真實存在,經授權人公開販售仍視為專利權人本意下的公開,可以適用優惠期,但授權關係需要有可查核的證據支持。
專利已經被舉發撤銷,還有機會救回來嗎?
有機會,但要看能否提出有效證據。本案專利權人靠拍賣帳號後台資料與親屬關係等客觀紀錄,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優惠期的授權證明文件要注意什麼?
文件記載的日期必須與實際情況相符,且最好在公開當下就存在,不要等到被舉發後才臨時補簽,否則可能像本案一樣不被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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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案情況請洽專業人員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