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贏了為什麼專利還是拿不回來?員工發明申請權歸屬完整解析
一句話回答:會。依專利法第 7 條第 1 項,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發明,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但確認申請權歸屬勝訴,不等於那張專利就變成你的——法院不能逕行判決移轉專利權。真正的申請權人必須依專利法第 71 條第 1 項第 3 款,以「專利權人為非專利申請權人」為由,於專利公告後二年內向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將該專利撤銷;撤銷確定後二個月內就相同發明重新提出申請,依專利法第 35 條第 1 項,得以該經撤銷專利的申請日作為新申請案的申請日。
職務上完成的發明,到底是誰的?
專利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所謂「職務上完成」,指的是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本於工作內容所完成的創作。判斷重點不在於是不是在辦公室做的、用不用公司設備,而在於這件事是不是他被聘來做的工作範圍。
換句話說,法律預設站在雇主這一邊。問題從來不是「法律怎麼規定」,而是「你證不證明得了」。
案例:研發副理離職後,對手拿到了同一件技術的專利
一位研發副理在茂達電子任職九年後離職,轉往直接競爭對手致新科技。一年多後,致新科技取得一件「馬達控制器」發明專利(專利號 I738573),發明人欄位正是這位工程師的名字。
茂達電子在做專利檢索時看到這件專利,發現技術內容與自家研發部門數份從未對外公開的晶片設計報告書幾乎相同,於是提起訴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度民專訴字第 46 號民事判決逐項比對後認定:系爭專利技術與茂達的內部文件實質相同,該名工程師在職期間確實接觸過那些資料,因此系爭專利的申請權屬於茂達電子。
茂達勝訴。但法院同時駁回了確認專利權歸屬及移轉登記的請求。
為什麼贏了官司,專利還是拿不回來?
因為「申請權歸屬」與「專利權移轉」是兩件事。專利權是經行政機關審查後核准公告而生的權利,民事法院無法逕行撤銷專利,也不能直接命令登記移轉——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155 號判決即曾對民事法院逕行判命返還專利權的作法提出質疑。
所以真正的申請權人拿到勝訴判決之後,還得再走一次行政程序:
- 提起舉發——依專利法第 71 條第 1 項第 3 款,以「專利權人為非專利申請權人」為由向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這一款限「利害關係人」才能提起(同條第 3 項)。
- 在期限內提出——必須於該專利公告後二年內提起。逾期就不能再用這個事由舉發,這是最容易錯過的一關。
- 撤銷後重新申請——舉發成立、撤銷確定之後,依專利法第 35 條第 1 項,於撤銷確定二個月內就相同發明提出申請者,得以該經撤銷專利的申請日為申請日——原本的申請日可以接回來,這是這套制度唯一補償你的地方。
勝訴判決給了你什麼、沒給你什麼
| ✅ 確認申請權歸屬的判決給你 | ❌ 它不會給你 |
|---|---|
| 法院認定該發明的申請權屬於你 | 那張專利權本身 |
| 提起舉發時最關鍵的證據基礎 | 移轉登記的命令 |
| 對方無法再主張自己是真正權利人 | 免除你另行舉發的程序 |
| 後續談判與和解的籌碼 | 不必在二年內行動的餘裕 |
這張表右欄,是最多人誤解的地方。很多公司拿到勝訴判決就以為事情結束了,等到想處理那張專利時,才發現二年的舉發期限已經過去。
三個期限,一個都不能錯過
| 期限 | 做什麼 | 依據 |
|---|---|---|
| 專利公告後 2 年內 | 以「專利權人為非專利申請權人」提起舉發 | 專利法第 71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3 項 |
| 撤銷確定後 2 個月內 | 就相同發明重新提出申請 | 專利法第 35 條第 1 項 |
| (重新申請的效果) | 得以經撤銷專利的申請日為申請日 | 專利法第 35 條第 1 項 |
公司該做的三件事
- 聘僱契約寫清楚申請權歸屬——法律雖已預設職務發明歸雇主,但「職務上」與「非職務上」的界線常有爭議。契約明文約定範圍、報酬與離職後的義務,可以省掉大半訴訟。
- 研發紀錄要留得住、留得早——這個案子茂達贏的關鍵,是它拿得出從未公開的內部設計報告書,證明技術是自家的、對方接觸過、時間點對得上。真正的戰場不在法庭,在證據。紀錄要有日期、有版本、有存取軌跡。
- 人走了,還要盯著對手的專利公報——本案是茂達自己做專利檢索才發現的。定期監看競爭對手與離職員工的專利公告,是唯一能在二年舉發期限內反應的方法。
常見問題
員工在家裡完成的發明,公司還有權利嗎?
有可能。判斷是不是「職務上完成」,看的是這件事是否屬於受雇人的工作範圍,而不是完成的地點或使用的設備。在家做的、下班做的,只要屬於職務範圍,申請權仍依專利法第 7 條第 1 項歸雇用人。
法院判決確認申請權屬於公司,可以直接要求過戶專利嗎?
不行。民事法院不能逕行撤銷專利,也不能直接命令移轉登記。必須另外向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將該專利撤銷後再重新申請。
舉發有沒有期限?
有。以「專利權人為非專利申請權人」為由提起舉發,必須在該專利公告後二年內提出,且限利害關係人提起。
專利被撤銷後重新申請,申請日會不會變成新的?
不會,只要在期限內。依專利法第 35 條第 1 項,於撤銷確定後二個月內就相同發明申請專利者,得以該經撤銷專利的申請日為申請日。
公司該怎麼預防這種爭議?
三件事:聘僱契約明確約定申請權歸屬與報酬、研發紀錄妥善留存並可證明時間點、離職後定期監看競爭對手的專利公報。律聯宏鼎在申請前會先協助釐清發明人與申請權歸屬,把權利釘穩了再送件。
法源與參考資料
- 專利法第 7 條第 1 項(職務上完成之發明,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
- 專利法第 35 條第 1 項(舉發撤銷確定後二個月內重新申請,得以原申請日為申請日)
- 專利法第 71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3 項(專利權人為非專利申請權人之舉發事由與利害關係人限制)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度民專訴字第 46 號民事判決(茂達電子訴致新科技,系爭專利 I738573)
-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155 號判決(民事法院逕行判命返還專利權之爭議)
關於律聯宏鼎
律聯宏鼎商標專利聯合事務所,事務所,20 年商標專利規劃經驗,Google 五星好評服務商,連續蟬聯商標電子案件送件量前 10 大,亞馬遜海外商標服務商。專利工程師具 20 年經驗,技術理解、說明書撰寫、專利圖繪製全部自己來。一般代理人收到案子只管撰稿送件,不會問你發明人到底是誰、跟員工有沒有白紙黑字的約定、內部研發文件有沒有妥善留存能當證據;我們在申請前先把申請權歸屬理清楚,把權利釘穩了再送件。真的遇到對手搶先申請,舉發與無效答辯我們也接得住。 免費諮詢專線 (02) 2970-1028, LINE @rulebook。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之申請權歸屬與救濟途徑,應就具體事證與時程另行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