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上架還沒賣出去,會不會構成專利侵權?|律聯宏鼎

2026-09-02


 

商品上架還沒賣出去,會不會構成專利侵權?

一句話回答:會,而且不需要成交任何一筆。專利法第58條第2項規定,物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為販賣之要約」本身就是實施專利的行為之一,這個規定源自 TRIPS 協定第28條第1項。司法院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於 2012 年(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第1號提案)決議,「販賣之要約」應包括要約之誘引,目的在擴大對權利人之保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度民專上字第 40 號判決亦採廣義或擴張解釋,不以實際製造完成、已經標價或已經交易為必要。因此在網路平台上架、刊登廣告、實體陳列、寄送價目表,只要讓外界知道行為人拿得出這個產品,就可能落入專利權範圍。

「為販賣之要約」到底包含哪些行為?

字面上它是民法上的「要約」,但專利法的解釋比民法寬得多。司法院座談會的決議把「要約之誘引」也包進來——民法上,商品陳列標價通常只是要約之誘引、不是要約,但在專利法的判斷裡,這個區別被刻意拿掉了。

理由很直接:這條規定的目的是擴大對權利人的保護,讓權利人不必等到侵權品實際賣出去、造成損害之後才能行動。

所以實務上會落入的行為,包含在電商平台上架商品、刊登平面或網路廣告、在展場或店面陳列、寄送型錄與價目表、向特定客戶報價等等。共同點是:對外表示自己可以提供這個產品

沒標價、沒成交、還沒做出成品,也算嗎?

這三件事都不是免責事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度民專上字第 40 號判決明確採廣義解釋,不以實際製造完成、已經標價或已經交易為必要。相關見解另可參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度民專訴字第 131 號、108 年度民專上字第 42 號。

換句話說,「我還沒賣出去」「我只是先放上去看看反應」「這是預購,東西還沒生產」這些說法,在專利侵權的判斷上都站不住。會被看的是:你有沒有對外表示你拿得出這個產品。

至於損害賠償怎麼算,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沒有實際銷售額時,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與舉證會比較複雜,但那不影響「行為本身是否構成侵權」的認定。

這件事對你是一體兩面

同一條規定,站在不同位置看,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

同一條規定,兩種立場

如果你是賣家或製造商 如果你是專利權人
商品掛上網那一秒就可能挨告,「還沒賣出去」不是免責事由 對手把仿品上架的那一刻就可以開始搜證,不必等他賣出第一件
上架前要先確認產品有沒有落入他人專利範圍,下架重來的成本遠高於事前比對 上架頁面、廣告、型錄都是可以保全的證據,公證或存證要及時
預購、樣品、展場陳列一樣算,不是「還沒量產」就安全 能主張到什麼程度,取決於請求項當初寫得夠不夠寬

前提:請求項要寫得夠嚴謹

上面講的都是「別人落入你的範圍」或「你落入別人的範圍」,但範圍本身是誰決定的?是請求項——專利說明書裡定義保護範圍的那幾句話。

請求項寫在這一版產品的尺寸、材料、參數上,對手改一個數字就繞過去,你就算抓到他上架也主張不了什麼;寫在讓這個技術成立的核心原理或製程上,範圍才圈得住。

所以「能不能告得動人」這件事,不是在侵權發生的那一天決定的,是在寫請求項的那一天就決定了。等到看到仿品才回頭翻法條,能操作的空間已經被說明書本身限制住。

賣家與權利人各自該做的事

同一條規定,兩邊的行動清單完全不同。

  1. 賣家:上架前做一次侵權比對——把要上架的產品規格,跟同類已核准專利的請求項比對一次。自己看不出來的時候,這一步的費用遠低於下架、退款與訴訟。
  2. 賣家:留下你的開發歷程——設計圖、試作紀錄、供應商往來、時間戳記。萬一真的被主張侵權,這些是你證明獨立開發或先前技術的材料。
  3. 權利人:看到上架就開始保全證據——網頁截圖要含網址與時間、必要時做公證或存證。不要等對方賣出第一件——依前述見解,上架本身就已經是可主張的行為。
  4. 權利人:回頭看自己的請求項——念一次請求項,問自己:對手把哪個字改掉就不落入範圍?如果答案是「改個尺寸就好」,那範圍不夠,該考慮的是後續的布局而不是硬告。

常見問題

我只是把商品放到蝦皮,還沒有人下單,會侵權嗎?

可能會。專利法第58條第2項的「為販賣之要約」本身就是實施行為,依司法院座談會決議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度民專上字第 40 號判決的廣義解釋,不以實際成交為必要。

沒有標價也算嗎?

算。前述判決明確指出不以已經標價為必要。判斷的重點是有沒有對外表示自己可以提供該產品,而不是價格欄有沒有填。

產品還沒生產出來,只是先開預購頁面呢?

一樣可能落入。實務見解不以實際製造完成為必要,預購頁面本身就是在對外表示你拿得出這個產品。

我是專利權人,看到對手上架了該怎麼做?

先保全證據——含網址與時間的頁面截圖,必要時公證或存證,同時比對對方產品與你的請求項。不必等到對方賣出第一件才行動。

這是新規定嗎?

不是。專利法第58條第2項的文字行之有年,司法院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的相關決議是 2012 年作成的。它之所以常被當成新聞,是因為很多賣家與製造商從來不知道有這條。

法源與參考資料

  • 專利法第58條第2項(物之發明之實施,包含為販賣之要約)
  • TRIPS 協定第28條第1項
  • 司法院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 2012 年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第1號提案決議(「販賣之要約」包括「要約之誘引」)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上字第40號民事判決
  • 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131號、108年度民專上字第42號民事判決
  • 北美智權報第409期〈網路上上架未有明標價格之未經專利權人同意或授權製造的產品是否已侵權?〉,邱英武,2026年8月1日

關於律聯宏鼎

律聯宏鼎商標專利聯合事務所,事務所,20年商標專利規劃經驗,Google 五星好評服務商,商標電子案件送件量排行前十大,亞馬遜海外商標服務商。專利工程師具二十年經驗,技術理解、說明書撰寫、專利圖繪製一手包辦;在撰寫請求項的階段就把保護範圍圈定,而不是等侵權發生才回頭處理。台灣申請 24 小時出案號,諮詢免費,費用公開透明。 免費諮詢專線 (02) 2970-1028, LINE @rulebook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非針對個案之法律意見。是否構成侵權須依請求項內容、被控產品技術特徵與個案證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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