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名跟別人的商標很像會被判刑嗎?近似怎麼認定|律聯宏鼎

2026-09-01


 

店名跟別人的商標很像會被判刑嗎?近似怎麼認定

一句話回答:有可能,但不是必然。侵害商標權的刑事責任規定在商標法第95條——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而近似的判斷包含外觀、讀音與觀念三個面向,所以兩個店名「唸起來一樣、只差一個部首」,在法院眼裡完全可能被認定為高度近似。但刑責以故意為要件,且如果只是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的名稱、非作為商標使用(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就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所拘束——實務上因此出現過一審有罪、二審改判無罪的案例。反過來看,商標權人也不是拿到註冊證就高枕無憂:註冊後無正當事由未使用或停止使用已滿三年,依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可以被廢止註冊。

「近似」到底怎麼認定?

很多人以為換個字、換個部首、加一個字就不算近似,這是最常見的誤解。實務上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是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的相關消費者,在購買時施以普通注意,就外觀、讀音、觀念三個面向整體觀察。

這三個面向任何一個近似都可能成立,不需要三個都像。所以「隱」和「癮」這種讀音完全相同、字形只差一個部首的組合,外觀近似加上讀音相同,被認定高度近似一點都不意外。

而且判斷的還不只是商標本身,要一併考量商品或服務是否同一或類似、商標識別性的強弱、有沒有實際混淆的事證、雙方是否善意等因素,整體去看有沒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對開店的人來說結論很簡單:唸出來像,就已經有風險。招牌、菜單、粉專、外送平台的店名都做下去之後才發現,成本是整組重來。

近似判斷的三個面向

面向 看什麼 舉例
外觀 字形、排列、設計整體看起來像不像 只差一個部首、只差一個筆畫
讀音 唸出來像不像,含國語與常見台語唸法 「隱」與「癮」讀音完全相同
觀念 傳達的意思、給人的印象像不像 中文與其外文直譯、意義相同的兩組字

三個面向是整體觀察、綜合判斷,任何一個面向近似都可能成立,不以三者皆近似為必要。是否構成侵權還須一併考量商品服務是否類似、識別性強弱與有無混淆誤認之虞等因素。

為什麼會有一審有罪、二審無罪?

因為侵害商標權罪是故意犯,過失不罰。檢方要證明的不只是「像」,還要證明行為人主觀上知道有這件註冊商標、而且是把它當商標在使用。

常見的無罪理由有幾種:行為人只是在表示自己的商號名稱、而非作為商標使用(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註冊商標的識別性或知名度不足,難以認定行為人應該知道;或者雙方營業範圍、地域差距大,欠缺混淆誤認之虞。

要注意的是,無罪不等於沒事。刑事無罪只是刑責不成立,民事上是否構成侵權、要不要停止使用或賠償,仍然是另一套判斷。而且從收到存證信函到二審定讞,這一路的時間、律師費與精神成本,都不會因為最後判無罪而回來。

拿到註冊證之後,才是開始

這個案子另一邊的教訓更少人講:商標權人把商標註冊下來之後放著沒用。

沒有積極使用,會同時削弱兩件事。第一,主張權利時很難證明消費者已經把這個標識連結到你,混淆誤認之虞的舉證會變得吃力。第二,註冊本身可能被廢止——依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註冊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商標專責機關得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被授權人有使用者除外)。

所以註冊證不是護身符,它是一個需要持續維護的權利。維護的方法就是持續使用,而且留下證據

註冊之後有沒有在用,差在哪

有持續使用並留證據 拿到證就放著
主張權利時拿得出使用事證,混淆誤認之虞比較站得住 舉證困難,對方很容易主張你的商標沒有知名度
註冊狀態穩定 無正當事由滿三年未使用,可能被廢止註冊(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
續展、擴類、跨境布局都有依據 想擴大保護時,等於從頭開始

開店前後該做的四件事

前兩件在取名階段,後兩件在拿到註冊證之後,四件都做才算完整。

  1. 取名時就把候選名字唸出來比對——不要只在商標檢索系統打字面。把候選店名唸出來,連同同音字、近音字、台語唸法一起查,近似判斷看的是讀音,不是你打字的那幾個字。
  2. 查完再做招牌與粉專——順序不能反。招牌、菜單、外送平台、社群帳號一旦鋪出去,改名的成本就從零變成整組重來,而且舊名字留在網路上的痕跡還會變成對方的證據。
  3. 拿到註冊證之後開始留使用證據——招牌照片、菜單、發票、出貨單、廣告投放紀錄、社群貼文截圖,按時間存檔。要用的時候調得出來,這些就是你的武器。
  4. 每年檢查一次使用狀態與到期日——有沒有連續三年沒用、有沒有超出原本指定的商品服務範圍、商標權期間什麼時候到期需要續展。這三件事一年看一次就夠,但不能不看。

常見問題

店名只差一個字,算不算侵權?

有可能。近似的判斷是就外觀、讀音、觀念整體觀察,差一個字甚至只差一個部首,如果唸起來一樣、給消費者的印象也接近,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上仍可能被認定近似並有混淆誤認之虞。

我只是用自己的商號名稱開店,也會有事嗎?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的姓名、名稱,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所拘束。但實務上會看你實際的使用態樣——把名稱放大做成招牌、印在包裝上當品牌識別,就未必還屬於單純的名稱表示。

被告了一定會被判刑嗎?

不一定。侵害商標權罪以故意為要件,實務上也出現過一審有罪、二審改判無罪的案例。但刑事無罪不代表民事沒有責任,而且訴訟本身的時間與費用成本已經發生。

商標註冊後多久沒使用會被廢止?

依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商標專責機關得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開店前要怎麼查商標?

可以先到智慧財產局的商標檢索系統查詢,但要注意自行檢索通常只查得到字面相同或很接近的,讀音近似、觀念近似、以及類似商品服務的判斷需要經驗。招牌與通路鋪出去之前,做一次完整預查的成本遠低於事後改名。

法源與參考資料

  • 商標法第95條(侵害商標權之刑事責任)
  •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描述性或名稱之合理使用,不受商標權效力拘束)
  •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無正當事由未使用或停止使用滿三年得廢止註冊)
  • 商標法第68條(侵害商標權之民事責任)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

關於律聯宏鼎

律聯宏鼎商標專利聯合事務所,事務所,20年商標專利規劃經驗,Google 五星好評服務商,商標電子案件送件量排行前十大,亞馬遜海外商標服務商。從取名階段就介入:送件前免費預查,把近似風險一次講清楚;註冊之後全程追蹤,主動提醒使用方式與證據留存,讓商標不只是一張註冊證,而是主張得動的權利。諮詢免費,費用公開透明。 免費諮詢專線 (02) 2970-1028, LINE @rulebook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非針對個案之法律意見。是否構成近似與侵權,須依實際使用態樣、指定商品服務、證據與個案情形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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