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商標為什麼被駁回?法院「拆開念」的識別性判斷|律聯宏鼎

2026-08-29


 

英文商標為什麼被駁回?法院「拆開念」的識別性判斷

一句話回答:台灣法院審查英文商標時,會假設相關消費者「用念的」去理解外文字串,把它拆成看得懂的字根再合起來判斷意思。NanoPure(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75號)被拆成 Nano+Pure,TRUEMESH(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商更一字第1號)被拆成 TRUE+MESH,FASTSIC(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商訴字第12號)同樣被認定為描述性——三件的結論都是不准註冊。依據是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不得註冊,因為同業也有權用這些字來介紹自己的商品,不能由一家獨占。唯一的出口在同條第2項——經申請人使用、在交易上已經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識別標識的(後天識別性),不受前項限制;但要拿出長期且大量的使用證據,舉證成本遠高於一開始就把名字取對。

法院為什麼要把英文商標「念出來」?

商標法第18條第2項把識別性定義為「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判斷的主體是相關消費者,不是申請人自己。

英文在台灣不是母語,但也早就不是完全陌生的符號。法院的立場是:面對一串外文,台灣消費者會先試著念出來,再從念出來的音節裡辨認自己認得的字。一個由兩個常見英文字黏起來的商標,消費者不會把它當成無意義的新造字,而是自然地拆回原本那兩個字。

所以「把兩個字連在一起、中間不空格、字首大寫」這種常見的品牌命名手法,在識別性的判斷上幾乎沒有加分作用。拆回去之後如果念出來就是產品在做什麼,商標就會落進描述性那一邊。

北美智權報第409期由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陳秉訓教授整理的三件判決,講的就是這個「朗讀考量」。

NanoPure、TRUEMESH、FASTSIC 分別輸在哪裡?

三件的產業完全不同,敗訴的理由卻幾乎是同一句話:這個字串傳達的是商品的品質或功能,不是來源。

三件判決在爭什麼

商標 案號 法院怎麼拆 認定
NanoPure 智慧財產法院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75號
Nano+Pure,念出來指向「奈米級純淨」 描述商品品質,
不准註冊
TRUEMESH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年度行商更一字第1號
TRUE+MESH,指向網狀網路(Mesh)技術 描述商品功能,
維持原處分
FASTSIC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年度行商訴字第12號
同樣拆字後指向商品特性 認定為描述性

三件判決的整理見北美智權報第409期〈以三判決談英文商標與識別性認定之朗讀考量〉(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 陳秉訓教授,2026年8月1日)。本表僅摘述爭點與結論,個案認定仍以判決全文為準。

「描述性」跟「暗示性」差在哪?

這是取名時最實用的一條線。描述性是直接說出商品的特性,消費者不用思考;暗示性是拐了一個彎,要經過一點聯想才連得到商品——後者是可以註冊的。

取名的三個直覺——「好記」「白話」「一聽就懂在賣什麼」——剛好會把名字推到描述性那一端。你真正要的是暗示性:聽起來有感覺,但要轉個彎才對得上商品。

哪一種名字註冊得下來

類型 特徵 拿賣濾水器舉例 能不能註冊
獨創性 自己造的字,本身沒有意思 「NIQURA」這種完全查無此字的組合 最強,通常可以
任意性 現成的字,但跟商品無關 拿「北極熊」去賣濾水器 可以
暗示性 要轉一個彎才連得到商品 「初雪」——讓人想到乾淨,但沒有說在賣什麼 可以
描述性 直接說出品質、用途、原料、特性 「PureWater」「奈米淨水」 原則上不行
(除非有後天識別性)
通用名稱 就是那個商品的名字 「濾水器」 不行

識別性五個層級的分類來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是審查與判決實務上的分析架構,商標法條文本身並未直接列出這五個名稱。

名字已經取了、包裝也印了,還有沒有救?

有,但三條路的成本差很多,順序建議由便宜往貴走。

  1. 改名字,越早越好——還沒送件、還沒大量印刷的階段,改一個字母、換一個字根、加入設計圖樣,識別性就完全不同。這是三條路裡唯一不用舉證、也不用等的一條。
  2. 加設計、改組合——把純文字商標改成「文字+圖形」的組合式商標,讓圖形部分承擔識別性。要留意的是:這樣保護的核心會偏向整體圖樣,別人單獨使用那幾個描述性文字時,你不一定攔得住。
  3. 主張後天識別性(商標法第29條第2項)——如果這個名字已經用了很久、廣告投了很多、市場上消費者確實把它當成你的品牌,可以提出銷售額、廣告量、使用期間、市占、媒體報導等證據,主張它已經取得後天識別性。這條路走得通,但舉證的時間與費用通常遠高於前兩條。

取名前該做的三件事

這三件事都發生在送件之前,成本幾乎是零,卻決定後面會不會白花一輪錢。

  1. 把名字拆開念一次——假裝自己是第一次看到的消費者,把英文字串拆成看得懂的字根念出來。念完如果你講得出「這是在賣什麼的」,那就是警訊。
  2. 中文翻譯也要一起檢查——法院看的是相關消費者的認知。英文拆完的意思、還有那個意思的中文,兩邊都要過。
  3. 送件前做預查——查的不只是有沒有撞名,還要看這個字串在該類商品上會不會被認定為說明。包裝、型錄、官網一旦印下去,改名的成本就不再是零。

常見問題

英文商標一定比中文難註冊嗎?

不是。難不難的關鍵不在語言,在於這個標識對相關消費者來說是不是商品的說明。一個跟商品無關的英文字(任意性)反而很好註冊;被拆開念之後就是產品功能的英文字,才會卡在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

那我把兩個英文字黏在一起、中間不空格,可以嗎?

實務上幾乎沒有用。法院認為相關消費者會用念的方式把字串拆回原本的字根,NanoPure 被拆成 Nano 與 Pure、TRUEMESH 被拆成 TRUE 與 MESH,都是這樣處理的。

已經被駁回了,還能再爭取嗎?

可以。收到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時可以提出答辯,核駁審定後也可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實務上比較有機會翻案的是兩種情形:說明這個字串並非該領域的通用說明用語,或依商標法第29條第2項提出後天識別性的使用證據。

後天識別性要準備哪些證據?

常見的包括使用期間、銷售金額與數量、廣告投放金額與樣本、市場占有率、媒體報導、消費者調查等,重點是要證明消費者看到這個標識時想到的是你這家業者,而不是商品本身的特性。要準備到什麼程度依個案而定。

取名的時候要避開哪些字?

直接描述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商品特性的字要特別小心,例如 Pure、Fast、True、Nano、Eco、Smart、Plus、Max 這類形容詞或技術字根,加上產業本身的技術名詞(Mesh、SiC)組合起來,很容易整體被認定為說明。

法源與參考資料

  • 商標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識別性之定義)
  • 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描述性標識不得註冊)、第29條第2項(後天識別性)
  •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75號行政判決(NanoPure)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商更一字第1號行政判決(TRUEMESH)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商訴字第12號行政判決(FASTSIC)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
  • 北美智權報第409期〈以三判決談英文商標與識別性認定之朗讀考量〉,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 陳秉訓教授,202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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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非針對個案之法律意見。商標能否註冊須依實際指定商品或服務、圖樣與使用事證個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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