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完全不同,商標為什麼還是被撤銷?著名商標的跨類保護
一句話回答:會。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對著名商標的保護分成兩層——前段是「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後段是「有減損著名商標識別性或信譽之虞」。前段處理的是你的商品會不會跟對方的在同一個購買或使用場景裡被搭在一起,後段則不需要商品類似,只要可能沖淡那幾個字在消費者心中的獨特印象就成立。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度行商訴字第 9 號行政判決中,註冊第 01820505 號「萬家香」商標指定使用於第 004 類燃料(火種、木炭等)與第 011 類烤肉爐、電烤盤等器具,經醬油業者以註冊第 00187978、00448955 號「萬家香」著名商標提起評定,智慧局以中台評字第 H1120041 號評定書(民國113年8月28日)撤銷其註冊,業者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值得注意的是兩層各自適用的範圍不同:烤肉爐等第011類器具走前段的混淆誤認,第004類的木炭、火種則是走後段的減損識別性。
「跨類」到底跨到什麼程度?
一般人理解的商標檢索,是「我做這個商品,去這一類查有沒有同名的」。這個動作沒有錯,但它只擋得住最基本的風險。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是專門給著名商標的條文,它的射程不受類別表限制。只要對方的商標夠著名,你的商標又跟它相同或近似,即使兩邊的商品分屬完全不同的類別,一樣可能被評定撤銷。
關鍵在於這一款有兩段,各自處理不同的情況——而且第二段根本不問商品類不類似。
兩段各自在處理什麼?
把這兩段分清楚,才知道自己該擔心哪一種。
第30條第1項第11款的兩段
| 前段:混淆誤認 | 後段:減損識別性 | |
|---|---|---|
| 要不要商品類似 | 要。看兩邊的商品會不會被消費者放在一起 | 不用。商品完全不相干也可能成立 |
| 在問什麼 | 消費者會不會以為是同一家,或以為有授權、有合作 | 你的使用會不會沖淡那幾個字在大家心裡的獨特印象 |
| 著名程度要求 | 需要著名 | 通常要求更高的著名程度 |
| 白話說 | 你搭上了他的場景 | 你稀釋了他的名字 |
兩段是並列的,可以同時主張,也可以分別適用在同一件商標的不同指定商品上——本案就是如此。
那件被撤銷的案子,法院怎麼分?
這件的特別之處在於:同一個商標的不同指定商品,被兩段分別打掉。
系爭商標指定的商品橫跨兩類——第004類是火種、木炭這些燃料,第011類是烤肉爐、電烤盤、烤肉器具、照明用具,以及水龍頭過濾器。據以評定的著名商標則使用在醬油、調味醬等調味品上。
法院先認定兩造商標都是相同的中文「萬家香」,近似程度極高,且據以評定商標著名程度高、識別性強。接著才分開處理:
本案兩段各自適用的範圍
| 適用哪一段 | 哪些指定商品 | 法院的理由 |
|---|---|---|
| 前段 混淆誤認 |
第011類:烤肉爐、電烤盤、烤肉器具、照明用具 | 與醬油調味品於烤肉活動時相互搭配使用、關係密切,消費者易誤認兩者有關聯 |
| 後段 減損識別性 |
第004類全部(火種、木炭等燃料) + 第011類的水龍頭過濾器 |
商品性質雖然不同,但據以評定商標著名度高,使用仍可能削弱其獨特印象 |
摘自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行商訴字第9號行政判決。個案認定仍以判決全文為準。
為什麼「查同一類」救不了你?
因為消費者的腦袋不是按照商品類別表在運作的。
法院在前段的判斷裡看的是實際的使用場景:烤肉爐、烤肉器具跟烤肉醬會在同一個晚上一起被拿出來用,賣場也擺在一起,消費者很自然會以為兩者來自同一家,或至少有授權、有合作關係。這種關聯不會出現在任何一張類別對照表上。
後段更直接——它不問商品類不類似,問的是「這幾個字原本在大家心裡有多獨特,你用了之後會不會把它沖淡」。所以連跟烤肉沒那麼直接的商品也留不住。
真正該問的問題不是「這一類有沒有人用」,而是「這幾個字,這個市場的人聽到會先想到誰」。
核准之後就安全了嗎?
不是。核准只代表通過了審查階段的形式與實體檢查,註冊之後仍然可能被第三人提出異議或評定。
這件就是最典型的例子:民國105年申請、獲准註冊、拿著證書做了好幾年生意,到113年才被評定撤銷。中間那幾年累積的包裝、型錄、官網、通路陳列,全部要重做。
換句話說,商標的風險不是在核准那天結束,而是在核准那天才真正開始計算。
送件前該做的四件事
這四件都在送件之前,成本只是時間;送出去、做起來之後才發現,成本就是整條產線的包裝。
- 先問這幾個字在市場上連著誰——不要從類別表開始查,從記憶開始查。把名字念出來問三個不同產業的人:聽到這幾個字,你會先想到什麼?如果有超過一個人講出同一個品牌,那就是警訊。
- 查著名商標名錄,不是只查同類——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有著名商標的相關資料可供參考,商標檢索系統也能跨類查詢。近似的判斷包含外觀、讀音、觀念三個面向,不是只比字面一不一樣。
- 想清楚你的商品會跟誰擺在一起——前段的關鍵是使用場景。問自己:我的商品在賣場裡會擺在哪一區?消費者買它的時候,手上通常還會拿什麼?那些東西的品牌,就是你真正要避開的對象。
- 把核准之後的風險一起評估——送件前就該知道通過機率,也該知道萬一通過了、日後被異議或評定的風險有多高。這兩個數字要一起看,不然會發生「順利拿到證書、幾年後全部重來」的情況。
常見問題
類別完全不同,商標真的會被撤銷嗎?
會。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保護著名商標,其後段的減損識別性並不要求商品類似,只要使用可能沖淡著名商標在消費者心中的獨特印象即可能成立。前述案件中,指定於燃料類的商品即是依後段被撤銷。
「混淆誤認」跟「減損識別性」差在哪裡?
前者要求兩邊的商品有一定關聯,判斷消費者會不會誤認來自同一來源或有授權合作關係;後者不要求商品類似,判斷的是著名商標的獨特性會不會被沖淡。兩者可以同時主張,也可能分別適用在同一件商標的不同指定商品上。
商標已經核准註冊了,還會被撤銷嗎?
會。註冊後仍可能被第三人提出異議或評定。前述案件即是民國105年申請並獲准註冊、實際營業數年後,於113年經評定撤銷。
怎麼知道自己的名字有沒有撞到著名商標?
不要只查同一類有沒有同名。實務上的做法是併同檢視著名商標的資料、跨類檢索近似商標,並評估自己的商品會不會與某個著名品牌的商品在同一個購買或使用場景被搭在一起。
被撤銷之後還有救嗎?
評定成立後可以循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但前述案件即為原告之訴遭駁回。實務上更有效的做法是在送件前就評估通過機率與日後被挑戰的風險,必要時調整名稱或指定商品範圍。
法源與參考資料
-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著名商標之保護:混淆誤認與減損識別性)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行商訴字第9號行政判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中台評字第H1120041號商標評定書(民國113年8月28日)
- 中華民國商標註冊第01820505號(系爭商標)
- 中華民國商標註冊第00187978號、第00448955號(據以評定商標)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商標主題網・商標判決專區(發布字號114120302)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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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非針對個案之法律意見。商標能否註冊或維持,須依實際圖樣、指定商品與個案證據判斷。

